摘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销售不合格医用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法定机构、组织提起起诉,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经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案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近日,经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案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销售不合格医用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法定机构、组织提起起诉,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月29日,有群众举报某药房销售的口罩质量不行、价格高。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这起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线索快速反应,指派两名检察官提前介入,与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假冒口罩进行鉴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加大对上游犯罪的侦查力度,积极收集案件证据材料。

经查,2020年1月24日,岳西县温泉镇居民胡某某以0.6元/只的价格从微信好友李某处订购了3万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转账给李某18000元。2020年1月25日,李某通过顺丰快递将口罩邮寄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口罩后,将口罩以0.8元/只、0.95元/只不等价格分别销售给岳西县境内五大药房。群众举报后,岳西县公安局在胡某某住所扣押口罩3160只,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胡某某销售的“飘安”口罩细菌过滤效果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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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丨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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