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保监会发布了多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平安财险及其宁波分公司因车险销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遭到重罚。据统计,平安财险此次遭罚金额合计200万元。

据行政处罚书显示,平安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据了解,2016年12月,平安财险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2017年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定向积分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定向积分采用先使用后结算模式,费用通过平安财险账户集中支付至信息公司账户。积分抵扣保费方案由平安财险分支机构制定,主要内容是赠送投保人定向积分以抵扣车险保费。费用发票由信息公司开给平安财险分支机构。经查,2017年1-6月,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在商业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制定并执行当地营销方案,抵扣保费共计49,757,017元,涉及商业车险保费309,256,881元。时任平安财险企划精算部总经理李宇、时任平安财险销售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成永、时任平安财险总经理助理吴军、时任平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建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是编制提交虚假报表,2017年6月,为调低车险综合费用率,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对所需再保安排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向平安财险申请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增加浮动成数分保增加摊回再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2017年5月、6月,平安财险通过与相关再保险公司签订浮动成数分保合同,分别将四川分公司5月和6月商业车险保费的18%分出给上述再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合计1.37亿元。通过上述处理,在平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分公司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降低2.8个百分点。 2.调低历史年度分出车险保单的评估保单赔付率,调高摊回分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2017年7月,四川分公司在向平安财险总公司报送的材料中,对2013-2015年历史分出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评估值予以下调,使上述历史保单的2017年前6月摊回分保费用较前5月增加0.94亿元。通过上述处理,在平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分公司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降低1.9个百分点。3.调高2016-2017年车险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调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调高综合赔付率。通过上述处理,在平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分公司2017年6月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为4.8亿元,环比增长306.8%,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赔付率较1-5月上升8.8个百分点。时任平安财险共同资源中心精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朱园丽,对2017年6月四川分公司上报的车险保单赔付率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材料予以审核通过,对上述有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平安财险再保部总经理李洁,按照四川分公司提出的方案与相关再保险公司签署相应再保险合同,对上述有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平安财险副总经理梁小英分管精算部和再保部,同意四川分公司提出的分保、调高历史保单摊回分保费用等操作方案,审核通过2017年6月各公司(包括四川分公司)上报的车险保单赔付率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材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而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则同因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遭到处罚。行政处罚书显示,2017年1-6月,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在商业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制定并执行当地营销方案,通过向投保人赠送定向积分抵扣保费的方式,抵扣保费共计49,757,017元,涉及商业车险保费309,256,881元。时任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余兵强、时任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杨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问题,保监会做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孙建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吴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吴军任职资格,对李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刘成永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平安财险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保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梁小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朱园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洁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3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杨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对余兵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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