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转业滞留人员,各省这样处理!
滞留后果,小编给战友们说一下,供大家参考,战友们视自己情况而定哈!
一、首先说一下哪些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
1、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2、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3、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安置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4、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5、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二、对于滞留,经教育后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停发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2、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17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注:累计满3年是指一个军队置业干部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次数的累计,有正当理由滞留的不计入累计次数。连续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满3年,从第4年开始改作复员安排。
三、地方对滞留的处理
北京市:在区县安置不报到的,下年度仍在区县安置。安置事业单位不报到,下年度参加综合能力考试适当减分;
安置到行政岗位不报到的,下年度原则上不再安置行政岗位(行政岗位含公务员岗位、参公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往年未离队,继续列入移交的干部,中央单位和北京市在安置考试考核赋分时予以减10分处理,并按年度累加计算。
凡连续滞留部队满3年的转业干部,不再参加中央及北京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笔试,也不在北京市城六区进行安置。
辽宁省大连市:对安置到行政岗位不报到的,下年度原则上不再安置行政岗位。
河南省:对连续3年安置不报到者,不再接收。
湖北省: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不予接收。
湖南省: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未离队,继续列入移交的,仍安排在原安置单位;连续3年不报到的,不再接收。
安徽省合肥市: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3年内不予接收安置。
安徽省蚌埠市、芜湖市: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1年内不予接收安置。
山西省: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第二年选岗时列为最后一名。
江西省、广西自治区: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2年内不予接收安置。
云南省:转业干部已安置不报到的,系云南省籍并从本省入伍的,2年内不予安置;系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的,云南省不再安置。
陕西省:非组织原因连续2年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下年度不再按计划分配方式接收安置。
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可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予以接收。
符合功绩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陕西省功绩制分配待遇。
安置在行政岗位或参公岗位不报到的,第二年不再安置到此类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对往年未离队转业干部第二年原则上不再接收(主要是中省直)。
新疆自治区:营职以下及技术军官上年度分配到乌鲁木齐市未报到,再次在乌鲁木齐市安置的量化赋分减10分。
附: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可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情形及处理
1.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2.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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