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中,新增湖长制、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环保督察机制与加大违排惩处力度,被业界视作新条例四大亮点。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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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其中,新增湖长制、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环保督察机制与加大违排惩处力度,被业界视作新条例四大亮点。跟小编一起来学习。

新增湖长制

《条例》规定:

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首次将环保督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

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首创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

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加大违排惩处力度

《条例》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01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02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03

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04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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