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时,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平台应告知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以及“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信息不得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信息混杂”,这也是为何互联网筹款平台一直使用“赠与”而非“捐赠”,平台又细分为个人求助与公益募捐两类。参与主体、法律适用、筹款平台虽与慈善募捐有所差异,但公众、媒体对个人求助同样拥有监督与问责的权利。

作者:单雯

德云社吴鹤臣病重家人筹款治疗引热议。从罗一笑到小凤雅,再到吴鹤臣,个人大病网络求助事件中公众、媒体一直在探寻“真”的问题,病情是否为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属实?筹款是否真的用于治病救人?等等,疑问往往在质疑声四起时得到回应,但这些疑问背后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针对特定个人的捐款如个人大病救助,实为民事赠与行为,并非慈善捐赠,因其不具有慈善活动所强调的公益属性(公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同时,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平台应告知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以及“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信息不得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信息混杂”,这也是为何互联网筹款平台一直使用“赠与”而非“捐赠”,平台又细分为个人求助与公益募捐两类。

但是,秉持“雪中送炭”这一朴素慈善观念的公众并不能清晰辨识一词之差所带来的区别。因此,在个人大病救助筹款项目引发争议时,公众、媒体的“神经”会异常敏感,往往将其视为“公益项目”开展问责,与此同时,慈善行业作为“池鱼”被殃及,其行业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参与主体、法律适用、筹款平台虽与慈善募捐有所差异,但公众、媒体对个人求助同样拥有监督与问责的权利。而这也恰恰是进一步强化个人求助类项目规范建立、敦促筹款平台完善管理机制、促进求助发起主体加强自律的外在动力。

个人求助、社会互助在由众筹发起人负责发布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平台方也应承担监管职责。吴鹤臣事件中,水滴筹回应称已通过受助人必要信息披露、第三方验证、监督举报以及平台审核等多重机制降低骗捐率,同时弥补信息不对称,让赠与人自行选择是否给予资助。但吴妻误选建档立卡贫困户一事仍然暴露出审核的漏洞,如平台强制要求发起人在勾选时提供相关佐证即可避免,“手滑”一说不仅难以服众,更致使平台审核机制有效性遭受质疑。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多么完善的机制、规则如不能落实到位,也只是一纸空文罢了。

目前,针对困难群体的大病救助已基本形成了包含“医保报销(农村地区新农合报销)+民政救助+个人自负+慈善资助”几个关键环节的救助模式,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兴起无疑成为解决大病家庭燃眉之急的又一补充。必须强调的是,在任何救助项目中“个人自负”永远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正所谓“救急不救穷,帮困不帮懒”。

个人求助、社会互助与慈善捐赠同样根植于信任,信用皆有上限,个人、平台请谨慎透支。(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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