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6日,“社会创新家”新媒体第一时间采访知名影响力投资家唐荣汉、资深金融&公益跨界人士吴冲、敦和基金会理事长沈旭欣,他们分别从《办法》对影响力投资的影响、慈善机构投委员会的建立、慈善组织投资决策等方面进行解读。社会创新家:《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徐永光评慈善组织投资新政:慈善机构可做股权投资不限比例有突破

编者按

2018年11月5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一时引发公益慈善行业热议。

11月6日,“社会创新家”新媒体第一时间采访知名影响力投资家唐荣汉、资深金融&公益跨界人士吴冲、敦和基金会理事长沈旭欣,他们分别从《办法》对影响力投资的影响、慈善机构投委员会的建立、慈善组织投资决策等方面进行解读。

今天,“社会创新家”新媒体采访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继续对《办法》进行深度解读。

徐永光堪称“中国慈善组织投资理财第一人”。无论是执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还是南都公益基金会,徐永光均前瞻而又大胆地进行了系列投资,为两个基金会带来了不菲的收益。

社会创新家:您怎么评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徐永光:总体来看,《办法》与其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了很大突破,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第四条规定慈善机构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慈善机构做股权投资的合法性有了保障。而且,《办法》未限定慈善机构做股权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是很大的突破。超过了以往的规定。

第二,慈善机构做委托投资方面也比较明确了。慈善机构可以“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且“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办法》对于慈善机构的哪些类型的资产可以用于投资增值,所做的规定我认为也是合理的。

社会创新家:在您看来,《办法》里有没有一些偏保守的内容?

徐永光:《办法》里比较保守的是对于股票投资的规定。现在,社保基金可以购买股票,慈善资金的风险级别应该低于社保基金。我认为,慈善机构在二级市场做股票投资,可以参照社保基金、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股票型产品比例不超30%)等制度来设计。

慈善资金大部分毕竟还是来自私人,在股票投资上,《办法》对其风险控制高于社保基金,这是不合理的。而且投资股票可以随时变现,在保持资产流动性方面也是很灵活的。

徐永光评慈善组织投资新政:慈善机构可做股权投资不限比例有突破

社会创新家:《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这似乎锁死了慈善机构给企业贷款的通道?

徐永光:慈善机构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这一向是合法的。委托贷款总体上还比较安全,它是通过金融机构定向贷给某一个企业,有抵押担保,利率商定,一般可以达到年利率10%左右,银行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中国青基会、南都基金会都做过委托贷款。没有发生过问题。慈善机构直接借款给企业,这向来是受限制的。不要把委托贷款和给企业直接借款混淆了。

社会创新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否会导致慈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慈善投资时畏手畏脚?

徐永光:这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大体一致。这条容易让大家误以为投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是的,前提是慈善组织相关人员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这个前提把握好,我觉得问题不大。

社会创新家:投资对于基金会而言意味着什么,南都基金会在这方面有哪些动作?

徐永光:投资对于基金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南都基金会也在探索基金会自有资产财务投资的多元途径,南都基金会是红杉资本在中国的公益机构LP,也是唯一一家,取得了很好的投资回报。

我们也在尝试做使命驱动型投资(MDI),作为投资人出资5000万元参与禹闳资本新设立的影响力投资专项基金“禹禾基金”,致力于推动国内社会企业的发展。

社会创新家:您对慈善机构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哪些建议?

徐永光:目前,中国的慈善机构管理者对于做慈善投资是审慎有余,关注不足,我们对慈善资产保值增值要坚持审慎的原则,但要像家庭理财那样,既审慎又很在乎,不能借审慎之名听任慈善资产贬值。这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社会创新家:您觉得公众的认知应该做哪些改变?

徐永光:对于慈善机构做投资,公众的认知还停留在“我捐款给你,你们还拿去投资啊?”我们应该“教育”社会,要让公众意识到慈善资产放在账上,那是浪费。一定要通过一种合法安全有效的途径让它保值增值,不让它缩水,缩水是浪费,甚至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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