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提升检察监督成效,和龙林区检察院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和龙林区基层法院2014年至2016年的刑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摸底。

在摸清底数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发现罪犯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至检察机关调查摸底时该财产刑仍未被启动立案执行程序。与刘某相似,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5000元,也未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经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未对上述两起案件的财产刑裁定延期、减少或免除。

和龙林区检察院多次与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庭沟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及时于2018年7月19日向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件。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采纳了建议并及时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审查,现均已启动立案执行程序,强制罪犯缴纳罚金。

此次专项活动聚焦检察机关监督主责主业,精准定位突出问题与关键环节,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切实提升了检察监督成效,确保了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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