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政府2016年第11号《议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籍工人以企业内部调动的方式在越南工作的场合,不属强制参加社保对象。按最新规定,外籍工人属强制社保参加对象,但多家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仍不知所措。

欧洲企业协会代表在会上提出企业为外籍工人缴交强制社保费过程中所遇的羁绊。

按最新规定,外籍工人属强制社保参加对象,但多家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仍不知所措。市社保机关经理潘文缅最近就上述问题接受记者的采访。

欧洲企业协会代表在会上提出企业为外籍工人缴交强制社保费过程中所遇的羁绊。

记者(●):请问,属强制社保参加对象的胡志明市外籍工人数量多少?市社保机关如何向这些对象征收社保金?

市社保机关经理潘文缅(▲):在胡志明市参加医保和强制社保的外籍工人分别是1万6165和1万4327人,包括3种短期制度:疾病,产育和职业事故、职业疾病保险。 2018年第143号《议定》一出台,市社保机关就颁布第2446号《公文》按法律规定开展向外籍工人收取社保费。另外,市社保机关还与市贸易与投资促进中心配合举行与企业对话,以解除向外籍工人收取社保费过程中的羁绊与困难。

●向外籍工人收取社保费的主要羁绊是什么?

▲按2018年第143号《议定》第二条第一款,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工人如果持有由越南权力机关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执业证或执业许可证,并与越南雇主签订不定期合同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均属强制社保参加对象。对于政府2016年第11号《议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籍工人以企业内部调动的方式在越南工作的场合,不属强制参加社保对象。目前,确定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工人是否属企业内部调动的对象正是企业遇上的主要羁绊。若企业无法确定,可提议国家劳动管理机关指引、协助。

另外,若干企业和劳工过去期间疑问的是对外籍工人的政策与越南人正获享的社保制度有区别吗?为了解答此问题,市社保机关透过与企业对话已部分解答关于政策方面的疑问,同时明确地指引关于投保和制度享有手续,好让企业掌握和实施。

●不少外籍工人现正获享高薪,但强制社保缴费仍不超过基准薪(每月139万越盾)的20倍。外籍工人认为,此规定导致其权利受损失,同时也导致社保机关的收入受限制。请问您认为如何?

▲社保缴费上限获视为用来计算社保缴费和获享额的重要标准。对于工资高于社保缴费上限的劳动者,万一遇上工作事故,或失业,其本身的财政能力完全可以应付,甚至能够为自己的晚年做好财政准备。国家就不干预其超出社保缴费上限的收入。

以工资作计算社保缴费的依据也是为了“限制获享的权利”,旨在确保获享退休金者能够维持生活,同时确保社保制度依法的支付能力,具体是须及时充分对缴足社保费、发生工作事故的场合支付适当的社保权利。同多个国家一样,社保缴费上限由政府决定和按年度实施。社保缴费上限随着劳工的工资、收入上升。越南规定社保缴费上限等于基本工资的20倍。当基本工资获调升,社保缴费上限也随之上升。

●目前,签订为期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外籍工人须参加强制医保。然而,不少外籍工人认为,参加医保未带来切实效果,因为他们受语言方面的限制,在需要就医时不能到各登记医保的医疗单位就诊。您对此实况有何看法?

▲全民参加医保的目标是党和国家的大主张,是具人文意义的社会政策,以用大量投保者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向少数因意外事故、生病受损失的投保人提供辅助。由此,雇主应加强动员,让劳工、尤其是正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工人按医保规定投保。胡志明市各医疗单位系统仍接受为外籍人士诊治病。然而,为了方便就诊,外籍人士在看病时应该找人做翻译。若初期医疗单位不能处理,病人将转至上线医院,投保者仍获享规定的医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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