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首先,根据银发[2002]124号文规定,开证申请人可以在开证时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因此,本案例中,客户通过人民币购汇20万美元作为开证保证金存入其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的操作可行。另根据汇发[2012]125号文,由于还贷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还需提示客户向原借款银行C申请部分提前还款,以便C银行为划回的20万美元进行后续入账处理。

案例:

境内某客户A向境内某银行B申请开立付款期限为9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00万美元。该客户通过人民币购汇20万美元作为开证保证金存入其在B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信用证付款到期时,客户A向境内银行C申请发放国内外汇贷款100万美元用于支付该笔信用证项下付款款项100万美元;同时向B银行申请将20万美元的开证保证金办理结汇。请问:上述操作是否可行?

解答:

文件依据: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规定:

(一)申请人向银行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时,应当从其人民币账户或外汇账户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在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可以在开证时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但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向银行出示开证申请书及有效凭证或者商业单据。如因信用证撤销、单证不符拒付或法院下达止付令等原因而使信用证付款义务消失,则所购外汇应当立即结汇。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2]125号)规定: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分析结论:

首先,根据银发[2002]124号文规定,开证申请人可以在开证时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因此,本案例中,客户通过人民币购汇20万美元作为开证保证金存入其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的操作可行。

其次,银发[2002]124号文指出:如因信用证撤销、单证不符拒付或法院下达止付令等原因而使信用证付款义务消失,则所购外汇应当立即结汇。可以理解为当正常的发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该笔保证金必须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同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也指出: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也同样表明除非发生合同变更等原因,该笔保证金必须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因此,作为付汇银行即境内银行B,在处理该笔信用证项下付汇时,应首先支用提前购汇的保证金金额20万美元;在收到C银行汇划的国内外汇贷款款项时,应将80万美元划入A客户开在B银行的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中,并用于支付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剩余20万美元则原路划回,并注明“国内外汇贷款未使用,退回”字样。另根据汇发[2012]125号文,由于还贷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还需提示客户向原借款银行C申请部分提前还款,以便C银行为划回的20万美元进行后续入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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