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没有进一步的立法,只有土地法中间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后,许多地方纷纷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规定,例如杭州就在2014年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在这样的地方接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咨询或代理案件,就需要掌握国家专门规定的同时,掌握当地的具体规定。

韩峰律师:老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该有理有据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咨询甚至是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一,在看到了征收土地公告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将十分被动。

第二,如果没有看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而在进行征收活动,则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收活动违法。

第三,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包括了下列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没有,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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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请注意:一些地方往往都把这种听证的权利只告诉村委会或者合作社,有的仅凭村委会或合作社一张放弃听证的说明,而不公开告诉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也不组织听证会,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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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一些地方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绕过上述法律规定,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这类做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

第六,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程序中有疑问,可以向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进行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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