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有效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拟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在

2018年8月27日前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

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全省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的登记、受理

1、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等信息。

2、司法行政机关对登记的投诉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

(1)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寄送《投诉受理决定书》;

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转给有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寄送《投诉转办决定书》,并通过“律管系统”转办或督办投诉。

(2)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投诉人寄送《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

(3)经审查,投诉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投诉人寄送《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和补充。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投诉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决定时间。

(4)匿名投诉,无法联系投诉人,但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的,司法行政机关仍应当按上述程序作出决定,相关文书存入投诉办理卷宗。通过投诉材料所留电话或地址可以联系上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寄送决定文书,联系投诉人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时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案件,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

(1)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投诉;

(2)对律师行业党委律师组成人员的投诉;

(3)对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投诉;

(4)对上述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4、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对象及违法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或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行为无关的;

(3)投诉人投诉没有具体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或经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仍不能提供具体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的;

(4)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事实依据的,或投诉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可以调查核实的除外;

(5) 投诉已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6)投诉已依法处理,投诉人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的;

(7)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但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相关结果可能与认定被投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应当同时告知投诉人“待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有结果后,可以重新投诉”;

(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5、接受投诉转办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不得再次转交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办理接受投诉转办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不再重复告知受理决定。

6、投诉举报人应据实进行投诉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投诉的管辖

7、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注册地违法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8、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注册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协助调查。

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30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处罚意见的,应当报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两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律师跨区域违规执业行业惩戒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9、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行为,由原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负责投诉受理、调查、答复,需要给予惩戒的应当将案件卷宗移交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10、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投诉办理管辖权或对移交惩戒案件有异议的,报请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时间。

三投诉的调查办理

11、投诉案件受理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应不少于二名,重大、复杂案件可组成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

12、调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调查人员是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近亲属。

(2)调查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提出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13、调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在调查笔录、记录中注明执法证号。

14、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被投诉人是律师个人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助投诉调查工作。

被投诉人及其律师事务所拒绝配合调查,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5、调查期间,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投诉办理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6、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就受理的投诉展开调查,委托机关应当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复核后作出书面答复。

17、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

(2)投诉受理、办理的程序;

(3)投诉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内容;

(4)根据投诉事由,逐项查明的事实和认定意见;

(5)处理建议和理由;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投诉的办结、答复

18、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30日。延长期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投诉调查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决定的时间计入投诉办结时间。

19、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意见应当根据投诉的事由,逐项告知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结论及处理意见。

20、投诉人投诉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该诉讼、仲裁争议的主要事实与投诉人投诉的主要事由为同一事由,且在投诉办理时效届满前无诉讼或仲裁结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目前所掌握的证据作出投诉调查认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同时,告知投诉人在诉讼、仲裁结束后仍有权依据新的证据进行重新投诉。

诉讼、仲裁结束后,投诉人没有投诉,但诉讼、仲裁的结果表明被投诉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立案调查。

21、经投诉调查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由有权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办理。

被投诉人系党员,其行为违反党纪的,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被投诉人执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对投诉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已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重复调查,直接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3、投诉办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办理程序中的决定书、告知书、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答复意见等材料,扫描上传到“律管系统”,形成电子档案备查,并将投诉办结结果通知或通报律师协会。

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督办的投诉案件,办理投诉的机关应当随时将调查办理的材料上传到“律管系统”,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及时汇报,接受督办。

2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律管系统”中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及有关材料原件一并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保管。电子档案打印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投诉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档,与被投诉人行政处罚档案分开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2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在“律管系统-诚信档案”中予以登记,并通报律师协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当自行业处分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业处分决定在“律管系统-诚信档案”中予以登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由省司法厅系统平台统一对外公开提供查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以上行业处分的,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主动向社会披露。

五投诉人的权利救济

26、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办结后,投诉人有新的投诉事实和证据的,可以重新提起投诉。

27、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在投诉答复中载明针对本次投诉办结事项,投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律师协会在投诉答复中应当告知投诉人,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再次投诉的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答复中应当告知投诉人,可以按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28、投诉人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律师协会不履行规定职责、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29、投诉人投诉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投诉调查处理职责,或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答复不服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六工作纪律

30、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综合考评的内容。

31、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案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不得将投诉人的投诉、举报等材料直接复印给被投诉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被投诉人。

3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33、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案件办理不及时或者处理意见不妥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贯彻执行。

34、律师受到投诉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35、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到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6、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37、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者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专项督察,加大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察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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