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王立群: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

原法院法官;

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外省市在上海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CEO首席执行官俱乐部法律顾问;

工商局为企业合同解忧民心工程指定律师等职务。

案情摘要

63岁的郭某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了228日出发的“泰新马十日品质游”旅行团。根据合同约定的行程,33日郭某随团至芭堤雅金沙岛,在该岛的自然海域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旅行社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郭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原告将旅行社作为被告起诉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旅行社指派的随团领队人员张某未持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相关执法机构据此对旅行社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且指派不具备领队资质的人员担任领队工作,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故与郭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郭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身对于海域游泳的风险预见不足及过于自信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计人民币252553.84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二审法院认为:旅行社指派不具备领队资质的人员担任出境团的领队,导致其在事发后的语言沟通、应急协调等能力上出现对应不足,未能尽到充分的、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完整案情,酌情确定由旅行社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并无畸高或畸低的情况,二审应予以维持。据此,20126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二方面过错:首先,旅行社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本案事发地点是一个天然海域,游客在对海况、水文均不熟悉的情况下下海游泳,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作为对景区环境熟悉的专业旅行社安排了游客下海游泳的项目,却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如提示游客海域游泳等各种水上活动均具有溺水伤亡的风险,请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谨慎选择参加以及提示游客穿上救生衣等安全措施)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其次,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无领队资格人员带团旅游,因语言不通、未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等问题在郭某溺水后处置不力,存在相应的过错。综上,旅行社风险提示不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故根据旅行社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35%的赔偿责任。

王律师提醒广大旅行社:出境旅游的,应当依法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并且要全程陪同。目前,仍存在个别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时不派领队或使用无领队资格人员或台湾领队(无国内领队证)违规带团出境旅游,无法保证向旅游者提供合法持证的领队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旅游局发出了“沪闸法建[2012]28号司法建议书”,市旅游局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以下全文转载告知全市旅行社引以为戒,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关注高危景区切实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资质审查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杜绝无证带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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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作者:王立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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