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国内有其他法规、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信用保险等。(2)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此处是指跨境承诺获得境内客户提供的担保,部纳入跨境担保管理范畴。

问题:

开立进口信用证是否可以按照外保内贷的管理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担保?

解答:

文件依据:

一、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文件规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跨境承诺,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一)该承诺不具有契约性质或不受法律约束;

(二)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不包括现金交付或财产折价清偿等付款义务;

(三)履行承诺义务不会同时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的债权;

(四)国内有其他法规、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信用保险等;

(五)一笔交易存在多个环节,但监管部门已在其中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再重复纳入规模和统计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汇局决定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

分析结论:

一、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获得授信额度,只要满足一定的前提,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二、在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畴的跨境承诺中,有两处地方提到开立信用证:

(1)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和远期信用证,此处跨境承诺指境内银行对境外受益人的信用证付款承诺,属于贸易信贷,不纳入跨境担保管理范畴;

(2)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此处是指跨境承诺获得境内客户提供的担保,部纳入跨境担保管理范畴。

这两点与本题所说的接受境外担保获得授信额度并非同一概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境内企业可以根据外保内贷的管理规定,接受境外担保从而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并在此授信额度内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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