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4月26日,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廖某某足额支付拖欠葛某、吴某等23名农民工的工资,又经多次督促,被告人廖某某均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廖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获刑二年

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是安徽省肥西县人,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包工头。2016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承建了界首市裕民路安置区内墙粉刷等项目。他雇佣葛某、吴某等23名农民工在其工地上从事内墙粉刷工作。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人廖某某应支付被害人葛某、吴某等23名农民工工资490428元。然而,他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分文不付。葛某、吴某等23名农民工出力流汗辛苦劳作却拿不到劳动报酬忧心如焚,在多次索要无果后而四处上访。2018年4月26日,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廖某某足额支付拖欠葛某、吴某等23名农民工的工资,又经多次督促,被告人廖某某均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2018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慑于法律威严,他支付各被害人工资,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已主动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大司哥提醒

当今社会,欠薪已不再只是老板和工人的私人问题,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拖欠时间,就极有可能要接受刑事制裁。如果农民工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要依靠法律途径理性维权,侵犯劳动者利益的人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