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永安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曹远镇某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换届选举过程中,可能存在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问题。

接到线索后,永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被提名为曹远镇某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李某,为了能够在换届中顺利当选,于8月5日,通过本人出面和委托亲戚朋友邀请的方式,在酒店宴请有选票资格的近20名选民。宴请结束后,再到附近娱乐场所进行消费。8月10日,李某被选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

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秩序,违反了《三明市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暂行办法》之规定,已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曹远镇政府依法取消李某本次村“两委”换届相关候选人资格。2018年8月14日,永安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三明市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暂行办法》

第二章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拉票贿选,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由本人、亲友、竞选团队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其他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购物卡、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微信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不论数额大小);

(二)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四)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名义,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的;

(五)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

(六)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七)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八)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九)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十)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帮助游说等舞弊活动的;

(十一)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前,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广大选民和自荐人应当严格守住法律底线,做到依法参选、有序竞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永安市公安局将始终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发现一起依法严厉打击一起,全力为村(社区)“两委”换届保驾护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