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猜猜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加大,部分抵押授信业务出现了诸多风险因素,尤其是进入不良处置阶段,金融机构企图通过处置抵押物来保障债权时,较大概率会发生操作困难、不易变现、押品不足值等情况。本文旨在揭示抵押授信业务中押品管理的不足,提出若干可行的建议与意见。

一、授信担保物日常管理的不足

一是担保权设立不规范,诸如担保合同对债权的约定过于笼统;对债权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他项权证书所登记内容与担保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未按照《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要求有权机构出具合格的法律文书;未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时未坚持房地产一体抵押,办理借新还旧时担保手续存在瑕疵等等。

二是担保物评估管理不规范。由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对同一担保物的价值认定通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诚信、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即使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对担保物价值的认定也可能出现不公允的情况。特别是在房屋按揭贷款等消费授信中,由于金融机构采取了批量化受理、批量化审理、批量化审批的流程,出于对效率的考虑,未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至不区别抵押物的处所、楼层、建筑结构等因素采取了统一价值认定,一旦出现了道德风险,就极易发生逆向选择。

三是担保物选择不规范。尽管担保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商事自治的范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物,都可以作为抵押物。由于金融机构风险偏好的不确定性,极易让借款人、抵押人以为只要能提供抵押物就能够取得授信,因此他们乐于向金融机构提供有瑕疵的物品,金融机构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双方都高估其合作意愿及还款能力,另一方面是在经济景气期间抵押物价值“水涨船高”。实务中,担保物选择不规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了二次(多次)抵押,以其剩余价值作为风险缓释的担保物;房地产面积过大、处所较好以致拍卖价值过高,导致有价无市。

四是贷后管理不规范。即使有担保的授信业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也只有授信质量有保证,但不代表万无一失。随着金融机构授信改革的深化,基层行职能定位为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而对风险管理的职能上交管理行,而管理行受制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原因,不能做到对所有的担保物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以至押品价值下降、损毁或者已被处置不能及时发现,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性或补救性贷后管理措施。

二、授信担保物处置时常见问题

不良授信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作为不良授信管理的重要方式即对授信担保物的处置,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险象环生。

一是抵押物并非金融机构首封,有待于司法拍卖后方可实现债权。授信企业多头举债的情况在实务中大量存在,一旦出现风吹草动,那些敏感度高的金融机构就会对授信企业的有效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司法机关在执行这一措施时,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不会区别该项资产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同时,并不是采取了财产保全的金融机构,都会“顺理成章”地对有效资产进行拍卖、变卖。未取得首封权的金融机构的债权实现可能性完全依赖于取得首封权的金融机构,丧失了主动权。

二是房地产未坚持一体抵押。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我国推行时间并不短,但基层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存在偏差,加上基层行贷前调查的不认真、不细致,极易出现房产抵押给A行,土地抵押给B行。当风险即将或者已经发生时,对抵押物的处置则陷入两难境地,需要A行、B行甚至更多的权利人进行协商。

三是借款人、抵押人的失联。借款人、抵押人以消极的态度对抗法院的诉讼、执行,阻却正常的法律进程,比如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或者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提出异议或上诉,致使抵押物的处置效率低下。

类似的情况还包括:有些抵押物是抵押人的唯一居所;有的抵押物上附有租赁;有的抵押物若办理更名过户则涉及高额的税费等。

三、完善授信担保的若干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健全制度与流程,对抵押物的选择、价值评估、他项权利登记、贷后管理等环节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使基层信贷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有章必循、照章办事,而不是凭经验与习惯去从事贷前调查与核保工作。

二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与合作。除了开展必要的、深入的法律知识培训外,还应该设置专门部门或专门岗位负责与司法机关的对接,不仅要了解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适当时候主张权利,提出抗辩,而且要关注司法机关的办事规则,经常性地开展平台共建、资源共享的活动,搞定“关键人”,使之从情感上同情金融机构,在措施上支持金融机构。

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同业的沟通与协调。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一家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遇见的问题,可能其他金融机构已经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而对于我们而言,完全可以发挥“拿来主义”的作风,学习和借鉴同业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来解决我们前进与发展中的问题,做到互学、互鉴、互信、互融。

四是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持续督导。正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借款人、抵押人还款意愿的削弱、还款能力的恶化是时间累积的效果。如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能时刻掌握授信对象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了解其主要资产积累情况与生活习惯,我们就能够在风险即将出现之际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债权的安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