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宁一包工头被拘五个月

又到了盘点一年收获的时候

农民工每天起早贪黑

辛辛苦苦打拼一年

就期待着年底能结清工资

回家过个安心年

然而

这样简单的愿望却并不总能如愿

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宁一包工头被拘五个月

工资却一直被拖欠着

付出了劳动,挥洒了汗水

却拿不到报酬,实在不能原谅

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宁一包工头被拘五个月

案情回顾

12月24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3月,李某从青海某科技公司承揽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建筑工地存在安全隐患、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原因,李某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城中区城建局停工整改。3月至7月间,李某共拖欠72名工人工资564135元,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李某并未按期整改,并支付工人工资。

经查,青海某科技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向李某支付了相应工程款。案发后,李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通过自筹、亲戚帮忙,已全部支付拖欠郭某等72名劳动者的工资。

法院认为,李某拒不支付为其务工的72名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李某在归案后已全部发还工人工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宁一包工头被拘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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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宁一包工头被拘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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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广大劳动者都能拿到血汗钱

欢欢喜喜回家过年

青海省出台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将坚决打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宁一包工头被拘五个月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不断加强执法监察,2017年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17700余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500余件,结案率均达到95%以上,维护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我省不断出台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中,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个等级,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评为A级。对存在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评定为C级。对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用人单位评为B级。通过实施分类监管,旨在监督和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在《青海省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从六个方面对联合惩戒的对象、违法行为、惩戒措施、实施方式、动态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30项联合惩戒的措施,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让失信企业、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规定,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对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完备、工作实效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两名的评为A级;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发生5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评为C级;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评为B级。对评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为C级的将约谈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考核结果将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市、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去年以来,我省先后对4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所在地区欠薪问题突出导致农民工上访的4个地区、7名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向公安机关移送恶意欠薪案件28起;为4.5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5.5亿元,清欠率达98%,实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受理、拖欠人数、拖欠金额、群体性事件“四下降”的目标,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今后,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将着力完善和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欠薪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和专项检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并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和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持续加大“黑名单”管理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黑名单”管理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有效作用,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圆满完成治欠保支各项目标任务。

整理自西海都市报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

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农民工工资拖不起欠不得!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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