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同时,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同》。组合贷款经审核、审批后,市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抵押保证合同》及相关文本。

重磅消息,组合贷来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试行期间,职工办理组合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房(二手房)为唯一套住房;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 试行期间,已付清全款的商品住房、存量房(二手房)的、“商转公”贷款及异地贷款不得办理组合贷款。

三、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商品住房总价的70%,存量房(二手房)首次贷款不超过总房价的60%。

四、组合贷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

解读:首套房买新房的话,组合贷首付最低3成,买二手房的话,首付最低4成。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最高40万,夫妻双方最高50万。

五、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审批、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后审批的方式,审批按各自的流程进行。

组合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要求提交资料。

2、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审批、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后审批的方式,审批按各自的流程进行。

以下为文件原文

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带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优化及贷款方式重组,全力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六个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给予一定信贷资金的组合,定向用于住房类消费,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市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同时,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反担保合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合同》。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抵押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

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经市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审批同意,获得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

贷款人:市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合作银行。

抵押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担保公司

保证人:担保公司。

第二章组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具备《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符合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三章组合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比例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和比例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组合贷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商品住房总价的70%,存量房(二手房)首次贷不超过总房价的60%。组合贷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且首付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

第六条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贷年限必须一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四章组合贷款流程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要求提交资料。

第九条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审批,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后审批的方式。审批按各自的流程进行。

第十条签订借款及抵押保证合同。组合贷款经审核、审批后,市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抵押保证合同》及相关文本。

第十一条办理抵押。借款人和抵押人凭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贷款拨付。借款人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及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将贷款合同项下的金额,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于同一日划入开发商账户或担保公司账户内。

第五章 组合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均采用担保公司全程保证的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负责逾期催收、代偿、诉讼追缴、抵押物处置等一切逾期清收工作。

第六章组合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根据客户需求选择。贷款本息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发放的比例收回。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每月还款日为市公积金中心与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约定还款日。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部分还贷、一次性还清等业务,其中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逐月还贷、部分还贷等业务。

第七章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如需处分抵押物、追索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时,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非正常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四)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五)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市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试行期间,职工办理组合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房(二手房)为唯一一套住房;

(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试行期间,已付清全款的商品住房、存量房(二手房)的、“商转公”贷款及异地贷款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61日起执行。

来源:综合自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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