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诉机关指控,以李某明(已判决)为首,被告人林某帅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3年9月以来,盘踞在陵水英州镇一带,为非作歹,肆意打砸KTV等娱乐场所,欺压群众,在陵水英州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帅进行质证,并作最后陈述。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帅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为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庭审全程进行网络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以李某明(已判决)为首,被告人林某帅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3年9月以来,盘踞在陵水英州镇一带,为非作歹,肆意打砸KTV等娱乐场所,欺压群众,在陵水英州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林某帅受他人纠集,多次任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15686元,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帅进行质证,并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林某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陵水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来源:海南特区报

图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辑丨曾中笑 张琬茜 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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