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

社保缴费基数

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保费的重要依据

具体社保费计算公式请看黑板

应缴社保费=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一般,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越高,缴费也越多,以后养老金待遇也越高。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呀~

交好社保

不愁养老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要点吧

要点

01

申报时间

2019年5月6日至6月25日。

要点

02

申报办法

(一)企业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18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19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0年1号令)执行。

2.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3.参保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5.在厦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度申报

1.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参保险种两个口径的缴费工资,未纳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

2.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人社部门审核的确认数为准,其他险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3.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完成人社部门生成提供的社会保险2019年度缴费基数核对工作,如有疑问应于6月20日前向所属市、区社保中心提出修改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变更,并于6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2019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

1.由厦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全额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无须进行年度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其上年度发放的月平均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数。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2018年度月平均退休金。

3.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将按原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月退休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退休金。

(四)灵活就业个人年度申报

1. 灵活就业个人年度申报采用 “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19年度的缴费档次。

2. 灵活就业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2019年度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要点

03

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在职或者退休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具体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

(二)柜台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或者《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灵活就业个人凭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要点

04

其他事项

(一)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会依据我市的社保政策规定、各险种基数上下限控制来确定社会保险2019年度职工的缴费基数。同时,结合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社会保险2019年度每月的应缴费款。

(二)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工资变化,可不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19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上面的要点做好笔记了吗

小眼睛要继续看黑板哦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01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我省综合工作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厦门市的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费率维持8%不变。

02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根据2018年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我省以2018年一季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地区费率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地区费率下调50%。2018年国家规定的实施期限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根据国家部署,各地将实施期限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

03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医保局,省税务局)

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对企业缴费有什么影响: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各地区各险种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公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纳入计算,低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私营企业和非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今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的变化: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此次调整后,从2019年5月1日起,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根据初步估算,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变化幅度很小,可以平稳衔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上的变化:

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仍由单位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缴费费率和其他缴费政策、待遇政策保持不变,唯一变动的是对缴费基数上下限做了调整,由原来按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改为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暂按全省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执行。

04

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全省政策规定。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05

切实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缴拨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上解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06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

07

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各市、县(区)必须保障资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08

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成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中小企业在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