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来上海打工的贺某以帮忙找领养家庭的名义,将朋友姚某家不到1岁的儿子抱走,卖给了另外一对夫妻。贺某称,买家抱走孩子后,他得到了2万元左右的钱款,并且当天就将钱给了姚某妻子,但检察机关并没有看到收条等证据证明这一点。

2008年,来上海打工的贺某以帮忙找领养家庭的名义,将朋友姚某家不到1岁的儿子抱走,卖给了另外一对夫妻。但实际上事情却没那么简单……

嫌疑人贺某,48岁,小学文化,1990年来到上海,一直靠打工谋生,曾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6年和1年有期徒刑。他自称与被拐卖孩子的父亲姚某是做小生意时认识的。

姚某与妻子同样是外来务工人员,两人经济情况不是很好,在2007年12月儿子出生之前,已经有了一个十岁多的女儿。2008年3月,夫妻俩因为老家拆迁问题吵架,一气之下姚某离开上海,回了老家四川,只留下妻子带着一儿一女独自生活

绝望之下妻子以为丈夫不要自己了,孤苦无奈的她无力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便想把儿子送给一户条件好的人家抚养。

尽管生起过这个念头,但姚某妻子还是给丈夫打了电话,希望他能为了儿子能回到自己身边。但电话那头的姚某一心以为妻子说的是气话,还是没有回应。这一切,让在一旁的贺某看到了可趁之机。

据姚某妻子介绍,当时的贺某曾上门劝说,他可以帮忙介绍一户上海的好人家,还称这户人家是上海本地人,家里开公司。姚某妻子听后,觉得孩子能有好的条件生活,也就同意了所谓领养的建议。

这边说好的领养,那边却做起了买卖。贺某随即联系了一对想买小孩的夫妇,商定以27500元的价格买卖孩子。当年的3月6日,他前往姚某家中将孩子抱走。与姚某声称的情况不同的是,这对夫妇并不是上海本地家庭,而是来自江苏,并且家中的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就这样,姚某的儿子被带到了江苏。

当年3月18日,在老家的姚某接到买家的电话,说想见自己一面。这时候,他才意识到妻子没有吓自己,儿子真的被送走了。他火急火燎地赶回上海,打电话找到买家,想把儿子接回来。3月27日,在约定的地点,他只见到了贺某和买家二人,没有看到儿子的身影,姚某希望对方把儿子带出来,但遭到了拒绝,这下他彻底急了。

“根本不肯还,沟通了也没用。”姚某说自己当时非常愤怒!认为贺某趁人之危利用了他们夫妻二人的矛盾。

这之后,姚某多次在广东、安徽等地寻找儿子未果,只得选择报警求助,好在最终,江苏警方顺利将姚某的儿子找了回来。

孩子被找回后,贺某见事情败露,想尽办法为自己开脱罪责。一天夜里他偷偷给了姚某19000余元,说是补偿他找儿子花去的费用,还希望姚某写一个委托书和收条,想以此“证明”是姚某委托其卖儿在先,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以为这样就能掩盖自己拐卖孩子的事实。

贺某称,买家抱走孩子后,他得到了2万元左右的钱款,并且当天就将钱给了姚某妻子,但检察机关并没有看到收条等证据证明这一点。

面对提审,贺某始终认为自己是帮助姚某和妻子把孩子介绍出去,是姚某多此一举害了自己。

那么,在姚某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贺某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是“拐卖呢”?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

检察官认为,孩子的母亲是提出过领养要求的,要找经济条件好的本地人,贺某不仅从中牟利,同时还欺骗了孩子的父母,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涉嫌拐卖儿童罪。目前,嫌疑人贺某已被提起诉讼,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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