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工程工期严重滞后

绵阳和康定,本是两座相聚465公里的城市,因为一位名叫李珂的人,绵阳公安“隔空喊话”康定法院,联袂上演了一场坑害民营企业的“大戏”。

按理说,在公检法都相继出台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当下,这场唱了三个年头的“大戏”应该谢幕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但妨害司法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李珂也应该归案了。

项目被迫解除施工合同

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集团”),是绵阳市一家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3.6亿元,每年为国家贡献的税金在千万元以上。

12月20日,汇泽集团被绵阳市委、市政府授予了“绵阳市优秀民营企业”的荣誉称号,而面对此项殊荣,汇泽集团董事长蒋福源却始终都高兴不起来。

蒋福源嘴边常挂着一句名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他所称的“蚁穴”就是那个与汇泽集团打了三年官司的“李珂”。

康定县“灌顶雪泉·康定之珠”项目工程A标段和康定县南门停车场项目(以下简称“康定项目”)是政府投资的工程,康定县钦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诚公司”)未经招投标,即把康定项目承包给了文柱全、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栋承揽工程之后,因办不到建设施工手续,才不得不挂靠在汇泽集团。

为此,2013年7月,汇泽集团与钦诚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康定项目由汇泽集团承建。汇泽集团又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施工,与文柱全签订了两份《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将康定项目全部承包给了文柱全。

文柱全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法维持康定工程的正常运行,导致项目处于停滞状态。为此,文柱全与李珂商议后,请求汇泽集团将康定工程的内部承包权转让给李珂。对于这一要求,汇泽集团没有任何疑议,因为李珂系绵阳某银行的信贷员,与汇泽集团已经打了八年的交道。更何况,康定工程与汇泽集团实际只是挂靠关系。

2014年12月25日,汇泽集团与文柱全、李珂签订了《三方协议》,决定将康定工程的内部承包经营权交由李珂。《三方协议》约定,康定工程由李珂实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服从汇泽集团管理,全面履行汇泽集团与钦诚公司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各项义务。

要强调的是,《三方协议》签订之后,康定工程的项目经理是赵亮,李珂只是项目的承包人而已。

康定市人民法院

李珂接管康定工程之后,并未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也未投入足够的运行资金。2015年春节前夕,因李珂拖欠民工工资致使汇泽集团被围攻,最后只得由汇泽集团垫付了全部民工工资。

在康定工程再一次陷入停滞境地之后,2015年4月17日,汇泽集团不得不派员入场,直接参与康定工程的管理,该项目才得以复工,但工期严重滞后已成事实。

鉴于康定工期已经严重滞后,钦诚公司要求解除与汇泽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之李珂根本没有资金继续履行内部承包《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汇泽集团为了避免发生更多违约导致出现更加严重的损失,不得不于2015年10月23日与钦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汇泽集团将已经投入施工的部分工程做至主体验收,钦诚公司对康定工程项目其他部分另行发包。

值得注意的是,在汇泽集团与钦诚公司谈判,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过程中,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李珂一直在场,并对汇泽集团的做法予以认可。

清算协议虚增款项近800万

按照汇泽集团与钦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关于“已经投入施工的工程部分做至主体验收”还需要400至500万元的资金。

2015年10月26日,汇泽集团与李珂召开会议,要求李珂立即筹措400至500万元,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完成至“主体验收”,否则将解除李珂项目承包人的职务,中止《三方协议》。李珂在会上明确表示无法筹措到资金。

此后,汇泽集团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李珂准备复工资金,李珂则要求钦诚公司将汇泽集团的保证金支付到其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李珂没有能力也不愿意再继续履行《三方协议》,2015年11月2日,汇泽集团向李珂发出书面通知,告之解除其承包人的职务。

随后,汇泽集团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康定项目投入1000余万元资金,直至“做至主体验收”。

2016年5月30日,汇泽集团接到涪城信用联社的通知,其在该联社的账户被涪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汇泽集团用于归还信用联社贷款的资金1200万元。经汇泽集团了解才得知,2016年5月30日,李珂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汇泽集团1200万元的还贷资金。

绵阳市公安局

李珂在提起诉讼的同时,递交了一份汇泽集团与其于2015年11月30日签署的《工程清算协议》,这份《工程清算协议》显示,汇泽集团应支付其剩余工程款项及保证金1062.98余万元,而且《工程清算协议》盖有汇泽集团的印章,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蒋福源的签字。

汇泽集团当场就认定,这份《工程清算协议》是李珂伪造的,由于李珂系绵阳市某商业银行信贷员,与汇泽集团已经打了八年的交道,有大量接触和使用汇泽集团印章的机会,他是利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方便之际,骗取法人代表签字,并偷盖了汇泽集团的印章。

康定工程项目经理赵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工程清算协议》需多人签字认可,我作为项目经理也必须签字,而不是李珂直接与汇泽集团签。

汇泽集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李珂已经构成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向绵阳市公安局报案,绵阳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8日聘请四川正连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连信会计”),对截止2015年10月28日汇泽集团已拨付给康定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方的工程款以及汇泽集团在康定工程项目中的对外债务进行鉴定。

根据正连信会计于2016年10月24日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李珂提供的《工程清算协议》相比较,《工程清算协议》虚增工程款796.48余万元。

“康定版”糊涂僧判断糊涂案

正连信会计做出鉴定之后,绵阳市公安局并没有对李珂这种伪造《工程清算协议》、虚增工程款796.48余万元的行为犯罪与否作出结论。

同时,李珂在接受绵阳市公安局讯问的时候,称自己只向康定工程投入了70至80万元。李珂的合伙人梁某(其银行同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李珂确实在合同签订后到过几次康定项目上,70至80万的投资肯定没有,1至2万元是有的。”

投资70至80万元,还是1至2万元,肯定不属伪造《工程清算协议》上的1062.98余万元,而绵阳公安局“不作为”态度,实际是为后来的系列民事诉讼开了绿灯。

李珂根据《工程清算协议》诉汇泽集团工程款纠纷一案也移送到了康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康定法院”)。

汇泽集团也于2016年9月20日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工程清算协议》,之后案件同样移送到康定法院。

对于《工程清算协议》一案,康定法院认为汇泽集团提供的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情况、工程款及保证金支付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本案系撤销《工程结算协议》之诉;对于绵阳市公安局委托正连信会计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康定法院认为非司法机关依照程序作出的,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可。

2017年4月26日,康定法院驳回了汇泽集团的讼诉请求。暂且不论绵阳市公安局委托正连信会计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康定法院对汇泽集团提供的“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情况、工程款及保证金支付情况”认定与本案无关,蒋福源认为,这完全是糊涂僧判断糊涂案逻辑。试问,如果没有“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情况、工程款及保证金支付情况”等重要证据作为支撑,那么《工程清算协议》中的“剩余工程款项及保证金1062.98余万元”出自何处呢?

对于这起撤销《工程清算协议》之诉,汇泽集团感觉是“秀才遇到兵”,没有提起上诉,而是一心应对李珂诉汇泽集团的工程款纠纷一案。

有媒体曾采访过撤销《工程清算协议》之诉的法官李健,这位法官很坦然回答:“如果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汇泽集团可以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可以改判嘛,没有上诉就是生效判决咯。”

真如李健所言,在李珂诉汇泽集团应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保证金1062.98余万元”之诉中,康定法院直接认定“《工程清算协议》有效,主张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个“伟大”的理由是,李健法官作出的判决已经是生效判决“合法有效”。

康定法院还认定,汇泽集团与文柱全签订的《内部责任承包协议》,汇泽集团、文柱全、李珂签订的《三方协议》均无效。蒋福源认为,康定法院的这一认定缺乏基本常识,既然《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三方协议》均无效,则意味着李珂与康定工程没有任何“剩余工程款项及保证金”关系,那么《工程清算协议》中的1062.98余万元又是怎么形成并判“有效”的呢?

2017年7月18日,康定法院一审判决汇泽集团支付李珂剩余工程款项及保证金1062.98余万元,并判决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1062.98余万元作为本金,以每月1%利率向李珂支付违约金。

 以张冠李戴之势偷换概念

汇泽集团不服康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孜州中院”),甘孜州中院撤销了康定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既然李健法官认为正连信会计所作出的鉴定报告“非司法机关依照程序作出的,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可”,那么汇泽集团在重审期间请求法院对这份《工程清算协议》做司法鉴定。

2018年6月25日,康定法院以汇泽集团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书面通知汇泽集团“本院不予准许”。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原文为“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一位熟悉本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康定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所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纯粹是张冠李戴、偷换概念。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界定的是“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而汇泽集团申请对《工程清算协议》进行鉴定的理由是“虚增工程款796.48余万元”,康定法院把“约定价格”和“虚增部分造价”混为一谈,应该不是专业法律水平的问题,而是“法律”在他们手中可以“任性”使用。

2018年10月31日,康定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几乎照抄之前的一审判决书,并作出了与之前同样的判决结果。汇泽集团再次上诉到甘孜州中院,甘孜州中院尚未开庭。

如果说李珂伪造《工程清算协议》属于“诈骗未遂”的话,那么他与汇泽集团长达三年的“1062.98余万元”之诉,已经锁定了他涉嫌虚假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汇泽集团与李珂诉讼期间,也将李珂涉罪相关情况向绵阳市政府进行了反映,并引起了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视,而绵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17年6月27日向市政府领导的书面回复称:“目前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珂涉嫌诈骗,不符合立案条件”,并表示“正在启动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待与法制处,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后作出处理意见”。

汇泽集团在与李珂的工程款纠纷之诉,一直主张李珂涉嫌刑事犯罪,应该依法中止诉讼、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而康定法院一直都置之不理。那么,绵阳警方毋须再次跟康定法院“隔空喊话”,在长达一年多时间的“会商”之后,应该有一个代表“绵阳法律水准”的结论了。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