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5日22:09,沧州市任丘市公安局北汉乡交警中队在大石路北汉村路段设卡打击酒驾时,北汉乡某村31岁的王某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晚,王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第九十一条 第1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月5日22:09,沧州市任丘市公安局北汉乡交警中队在大石路北汉村路段设卡打击酒驾时,北汉乡某村31岁的王某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晚,王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王某本应引以为戒,远离酒驾,但是,事隔40个小时之后,5月7日14:36,任丘市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在建设路设卡打击酒驾时,又一次将王某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毫克。移交违法处理中队做过询问笔录之后,王某对自己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再次被罚款1000元、驾驶证吊销2年并行政拘留3日。

(素材来源:沧州交警)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第1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必考重点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限,视像不稳,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同时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易疲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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