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下午2点

芜湖万春新苑附近某栋居民楼内

“老板”何某被民警控制住

直接铐上手铐

特警介绍

何某是四川人 曾做陶瓷生意

不仅有门面房 而且生意规模也不小

他为什么会来到芜湖

还被特警抓获呢

特警说

何某从“老板

混成了几乎“白板

还是没有吸取教训

想“博一把”把钱挣回来

经过'努力' 他成功混成了“老板”级别

不过钱没挣到不说

传销组织还是被警方一锅端了!

何某当时侥幸逃跑了

但是被公安机关

列为网上逃犯

他从武汉逃到了芜湖

租了一间房子干起代驾

逃亡的日子没多久 就结束了……

目前嫌疑人何某

已经被警方控制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小编感觉 其实何某还是挺拼的

只是路子走岔了 走远了

正所谓 传销一个坑 亲人两行泪啊

附:(以下图片和文字资料来源平安廊坊开发区微信公众号)

传销的含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识别特征

首先,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把事业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因此,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传销的危害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 传销的危害 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传销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不要把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图文部分来源:平安廊坊开发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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