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有遗嘱却最终按照法定继承的判例,这是为什么呢?

陆某和仇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妻子陆某于2015年死亡,丈夫仇某于2016年死亡。后为继承遗产事宜,仇三(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庭审中,其中的一个子女仇二(男)提交2006年12月29日仇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该份遗嘱正面载明:“把房子分作六份,四个子女及两个孙子平分,可分作6份”,其中的“6”被改动过。该页纸背面载明“以上这个遗言遗漏了一重要问题或者是没有考虑周到的问题,即我二老百年后,房子归谁?我们有三种考虑,即年老病重谁来照应(包括卧病在床、不能自理、吃饭要人喂、大便要处理等等)服侍的人不怕苦不嫌烦、不怕脏,谁来服侍房子就送他,那怕他是外人。第二种是房子给困难户。第三是将房子卖掉,按继承人6位来平分。可能皆大欢喜,或者还有意见?不如四个人分好。2007年9月补充。”

本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处理。被告仇二提交的遗嘱背面第一行载明“以上这个遗言遗漏了一重要问题或者是没有考虑周到的问题”,表明2007年9月补充遗言背面内容承接2006年12月29日遗言正面内容,系是2006年12月29日遗言的延续和补充,遗言的正面和背面内容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该遗言背面载明的内容表明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对遗产如何分配未形成确定性意见,该遗嘱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被告仇二要求按照该遗嘱分配遗产的意见,法院最终不予支持,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法官说法: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熟悉法律,甚至文化水平比较低,书写不规范,甚至无法核对是否立遗嘱人本人书写,因此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遗嘱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情况。

本案中,首先,遗嘱本身有改动的痕迹,是立遗嘱本人修改还是继承人修改无法认定。而后面的补充又是对正文遗嘱的否定,这说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最终,法官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法官建议,如果条件允许,一定要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能够更明确的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也能够减少后来的争议,避免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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