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

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象棋棋手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象棋棋手与爱好者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实行棋手技术等级制度。棋手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共分20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特级大师、国家大师、棋协大师、地方大师、一级棋士至十六级棋士。荣誉称号为:荣誉棋协大师。

第三条正式参加等级管理办法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棋手,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四条以补双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棋手,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

第五条 棋手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

第六条棋手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第七条 中国象协可批准授予各级别等级。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可批准授予地方大师及以下等级。

第九条地级市、全国象棋之乡会员单位可批准授予一级棋士及以下等级。

第十条县(区)级可批准授予二级棋士及以下等级。

第十一条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会员、全国象棋特色俱乐部会员等单位可批准授予十一级至十六级棋士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中国象协网络考试平台可获得十一级至十六级棋士称号。

第十三条中国象协棋手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四条由行业体协举办的系统内赛事,可另行向中国象协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象协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

第三章 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

第十六条 等级证书由中国象协统一设计,统一印制或监制。

第十七条中国象协负责审核全国和国际比赛的成绩;省级象棋组织负责审核在本区域内举办的省级比赛信息和成绩;地市级象棋组织负责审核在本区域内举办的地市级比赛信息和成绩。

第十八条凡达到等级晋升标准中任何一项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等级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秩序册、成绩册或成绩证书。

第二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各级象棋组织应当在3个月内,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各级象棋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退回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荣誉棋协大师由中国象协主席或授权的象棋特级大师鉴定符合条件后,经省级象棋协会审核推荐,报中国象协批准,颁发荣誉棋协大师证书。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象协确定的其它方式,授予相应的等级。

第四章 等级标准

第二十四条特级大师和国家大师达到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之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标准,申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棋协大师至十六级棋士等级称号可依据棋手在比赛中的成绩(名次或得分率),按附表一、二、三中晋升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十三级至十六级棋士等级称号由各省(区、市)象棋协会制订管理细则;可由各级协会、培训机构根据学生学习进度和实际棋力直接授予。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第二十七条荣誉棋协大师应是热爱象棋运动、对本地区和全国象棋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有相当象棋技术水平的个人。

第二十八条 技术细则

(一)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次数:各级依据附表二和三标准举办的比赛,全年分别不能超过两次。

(二)升级赛原则上逐级晋升。

(三)竞赛要求:

1.申报棋协大师和地方大师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少于9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90分钟。

2.一至六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少于7轮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60分钟。

3.七至十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少于5轮,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40分钟。

第五章 技术等级证书的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一级代发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一级代发机构可委托二级(地区、省辖市)至三级(县、区)代发机构。

第三十条 各级代发机构须按自身权限审批相应等级称号。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代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国象协建议标准收取证书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一级代发机构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象协上报当年所发各级证书数额、棋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包括:棋手姓名、性别、年龄、证书级别、所获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联系方式等。表格见附表五。

第三十三条证书费用

办理等级证书的建议收费标准如下:

荣誉棋协大师、棋协大师430元,地方大师230元,一级棋士160元,二级棋士120元,三级棋士80元,四级棋士75元,五级棋士70元,六级棋士40元,七至十二级棋士30元,

十三至十六级棋士由一级代发机构制定细则进行管理,原则上不高于30元。

第三十四条 中国象协向一级代理机构收取证书制作、服务费用,按照证书建议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国象协对全国象棋棋手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象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上级象棋组织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等级称号授予权。

第三十八条暂停期间,上级象棋组织指定其他组织代为授予等级称号。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象棋组织可以恢复或继续暂停其等级称号授予权。

第三十九条暂停期每次最多为4年。

第四十条 棋手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象棋组织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4年内不受理该棋手等级称号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因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问题的,中国象协或相关象棋组织责令比赛主办方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授予资格。

第四十二条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中国象协或相关象棋组织可以恢复或继续暂停其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授予资格。

第四十三条暂停期每次最多为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象棋组织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棋手技术等级管理细则,报象棋组织备案、对外公布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棋协大师称号;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地方大师称号;获得国家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一级棋士称号。

第四十六条技术等级证书的办理,须在比赛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2016年7月4日中国象棋协会发布的《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备注:

(1)参赛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足6个的组别,按原标准批准人数的60%批准;参赛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足3个的组别,按附表二执行。

(2)全国类象棋赛事必须由中国象棋协会担任主办单位。

(3)多组别的全国赛事应根据参赛人数降级拟定各组别等级称号授予标准。

附表二:省(含)以下象棋比赛等级称号晋升标准

备注:

(1)省级比赛含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行业体育协会比赛;省会城市比赛授予等级称号标准等同于计划单列市级比赛。

(3)各省、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区级授予技术等级的比赛全年不能超过两次。

(3)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少儿赛:如按中、小学生标准分组,则中学生组、5-6年级组、3-4年级组、1-2年级组分别按14岁以上组、12岁、10岁和8岁组标准执行;如组别混合比赛,则根据比赛级别所对应的最高标准执行。

(4)省级比赛,参赛所属单位不足4个的组别,按原标准的60%批准;参赛所属单位不足2个的组别,按地级市比赛标准执行。

(5)省级以下比赛,如参赛人数不足20人,按原标准的50%录取;如参赛人数不足10人,按原标准的25%录取。

(6)各级比赛,参赛人数不足6人的组别,不授予等级称号。

附表三:象棋升级赛技术等级称号晋升对照表

按照等级分组的比赛:

(一)得分率= 得分÷2÷轮次×100%

(二)中国象协棋协大师赛、达到胜率则可以晋升相应级别;

(三)省级比赛最高可批准晋升为地方大师;

(四)不少于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区域性赛事,需事先征得中国象协同意,并审定竞赛规程,最高可授予棋协大师称号。每省参赛人数不得少于50人。

附表四:十一级棋士及以下技术等级称号晋升标准

附: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运动员称号)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智力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个人前3名,团体第一名;

(二)亚运会个人第一名;

(三)亚洲锦标赛、亚洲室内运动会个人、团体第一名;

(四)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洲锦标赛少年个人第一名;

(二)全国智力运动会专业组个人前6名,团体前3名;青年组个人第一名;

(三)全国锦标赛(团体)前6名;

(四)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十六名;

(五)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等级赛个人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专业组个人第七至十八名,团体第四至六名;青年组个人第二至六名;业余组团体前3名;

(二)全国锦标赛(团体)第七至十八名;

(三)全国锦标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六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八名,团体前3名;

(五)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个人前6名,14岁组个人前3名;

(六)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3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六名;

参赛人数5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十二名;

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二十四名;

参赛人数150人以上,录取第二至三十六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青年组个人赛第七至十六名,业余组团体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锦标赛(团体)第十九至三十二名;

(三)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三十七至六十四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四至六名;

(五)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个人第七至十二名,14岁组个人第四至八名,12岁组个人前3名;

(六)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30人以上,录取第七至十二名;

参赛人数50人以上,录取第十三至二十四名;

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录取第二十五至四十八名;

参赛人数150人以上,录取第三十七至七十二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七至十二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个人第十三至十八名,14岁组个人第九至十六名,12岁组个人第四至八名,10岁组个人前6名;

(三)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30人以上,录取第十三至十八名;

参赛人数50人以上,录取第二十五至三十六名;

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录取第四十九至七十二名;

参赛人数150人以上,录取第七十三至九十六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个人前32名,团体前8名;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少年锦标赛18岁组个人前24名,16岁组个人前16名,14岁组个人前8名,12岁组个人前6名,10岁组个人前3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个人、团体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各级别快棋比赛成绩不作为申请等级称号的依据。

5.全国等级赛的参赛人数以比赛组委会公布的秩序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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