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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IPO大虾

大虾要讲的故事,剧本都不敢这样写: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券商告了律所,律所起诉证监会!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想必大家都知道,大虾就简要说一下。

2011-2014年,持续4年、6期财报,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欣泰电气最终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6年,证监会对其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做出行政处罚。欣泰表示不服,同年12月将证监会告上法院,然而一审败诉告终。

但欣泰不撞南墙不回头,继续表示不服,去年12月19日再次上诉,庭审结果至今未宣判。


然而倔强的不止欣泰,还有为欣泰提供IPO法律服务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去年6月27日,证监会因东易律所在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对其做出罚没270万元的处罚。东易同样不服,也将证监会告上法庭……看来这倔强是病,会传染的那种。


3月15日,北京第一中法公开庭审了此案。据了解,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

庭审中,法院围绕律所是否应当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以及原告是否尽到勤勉义务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审查。

东易主张:

第一,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证券服务机构,不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有关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处罚的罚则对原告进行处罚。其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均违反相关上位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附加律师事务所查验义务的情形,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东易所同时对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申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二,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对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的义务,东易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法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

第三,东易所在欣泰电气业务中,依法履行了核验、讨论、复核义务,虽然工作底稿确实存在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访谈笔录律师未签字等情形,但仅属工作瑕疵,不应予以处罚。

证监会认为:

第一,即使引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也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东易所简单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资料,对被引用文件的明显瑕疵没有履行一般注意义务,构成未勤勉尽责。

第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东易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按照管理办法及执业规则的要求编制查验计划、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违反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加盖律所公章、访谈笔录签字严重不规范等,违反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

第四,律师事务所依法属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执业规则、编报规则是依据证券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符合法律规定。


下午5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而大虾想说论倔强,都比不上欣泰IPO欺诈发行的券商,兴业证券。Why?因为它把上面两个倔强精都告了。


作为欣泰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因欺诈发行这事儿,赔钱赔得吐血……

兴业证券去年6月9日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拟出资人民币5.5亿元,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并由投保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垫付上亿赔偿资金的兴业心中万头草泥马飘过,同月19日,兴业将欣泰电气及其控股股东辽宁欣泰;欣泰证券发行审计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共26人一并告上法院。


而在此之前的一年,欣泰的股股东辽宁欣泰曾起诉过兴业证券,诉称其在保荐中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欣泰利益受损,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欣泰电气赔偿损失3793.43万元,结果至今未判决。

你告我,我告他,他告他,哎,怎么这世界,就没有人会认错?

各位听众大家好,家住“不撞南墙头不回”小区的东易律所,大虾为你点播了一首倔强:

我的手越肮脏眼神越是发光

你不在乎我的过往看到了我的翅膀

我不怕千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我和我最后的倔强

握紧双手绝对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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