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祺,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其制订自顺治元年(1644年)始,至乾隆五年(1740年)才最终成形,前后历经近百年。《大清律例》充分吸收历朝制法之经验,汇集历代法典之精要,可以算是集大成之作,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大清律例》

清朝初年,王朝初立,万象待新,断案判狱主要还是依据《大明律》。顺治三年(1646年),刑部尚书吴达海以《大明律》为基础,并根据清朝实情增减内容,组织编成《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正式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共有十卷四百五十八条,其分门别类与《大明律》基本别无二致。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颁行了《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版本。

《大明律》

康熙九年(1670年),刑部尚书对喀纳奉旨进一步校正修订律法。康熙十八年(1679年)形成《现行则例》,共二百九十条,次年正式颁行。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监察御史盛符升等人奏请将律例合为一致,于是又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之中颁行。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皇帝任命大学士朱轼为总裁,对《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逐条考证,重加编辑,最终汇成《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7年)正式颁行。《大清律集解》共有律文四百三十六条,例文八百二十四条,相较之前分类更细,有了一定的进步。

乾隆五年(1740年),乾隆皇帝组织人员对《大清律集解》重新修订,最终编纂形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共有律文四百三十六条,例文增至一千四百零九条。乾隆皇帝还改变了清初由皇帝指派几大臣为总裁,设立修订律例馆的习惯做法,将修订律例之事划归刑部专司,同时还规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此后历朝对《大清律例》多有修改,例文不断增加。直至清末西学东渐潮流下,清朝不得不考察西法,酌改中法。宣统二年(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行,但很快清朝统治就结束了。

乾隆皇帝

《大清律例》在施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例文不断增加,日益繁琐,而律文一成不变,日益虚化。律文、例文相互冲突,甚至出现了“以例代律”的局面。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其合理性,律文作为祖宗成法,难以适应现实需要,而例文能够因事而变、因时制宜,极大地丰富了律例的适用性。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弊端,不仅律文日益丧失了权威性,而且修例也逐渐成为了例行公事,以致司法混乱不堪,各种舞弊层出不穷。

参考文献:

1.故宫博物院编:《大清律例》,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

2.张荣铮:《论大清律例》,《法治论丛》,1992年第1期;

3.吕丽:《“准古酌今”思想与的制定》,《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3期。

编辑:赵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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