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基本招式,遭遇“腾退”巧维权!

目前,社会上出现各式各样的“腾退”,其存在模式多样,主要以绿化还植、棚户区改造、文物保护以及环境保护为借口,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腾退,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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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上究竟如何定义“腾退”呢?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腾退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腾退”现象的出现主要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实行土地的储备和建设而出现的一种变相的征收或拆迁行为。腾退主要指的是在集体土地之上,村委会、开发商或区镇政府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后,收回被腾退人的房屋和土地的行为。

因此,当被腾退人遭遇违法腾退时,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对于村委会主导实施的腾退行为,被腾退人可以申请村务信息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赋予村民会议决定宅基地和房屋腾退的权限。然而在实践中,村委会通常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腾退宅基地和房屋决定的相关内容,村委会发起此类会议通过的“腾退”决定事项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当村委会实施此类行为时,被腾退人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村委会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公开。对于村委会不公开或公开事项不真实的,被腾退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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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腾退行为,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部门公开地块审查意见、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立项批准文件、腾退补偿协议等文件,审查此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被腾退人寻找到的腾退过程中的违法点可以成为后期维权的重要支撑力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或村务信息公开获得的内容,被腾退人可以针对违法点提起查处程序,要求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对于行政部门不予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被腾退人可进一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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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征收方采取逼迫搬迁的手段强迫被腾退人进行搬迁的,被腾退人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护。同时采取录像、摄影、拍照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取证,保证在维权时有证据的支持。对于暴力拆迁行为,被腾退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报警通话记录。这些留存的证据都将是后期维权,提高补偿的重要凭证。此外,对于相关机关因“腾退”而作出的各类限期拆除文件,被腾退人可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拉长协商谈判的时间,利用时间提高征收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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