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李俊峰介绍,河南浩亚达公司和洛阳安得保公司成立后,并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公司法人代表丁某在该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等媒体面对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月息1%~1.5%的固定收益作为回报,利用在洛阳市区设立的涧西、涧东、西工老城、西苑等各吸储网点及在焦作设立的吸储网点,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业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俊峰与“浩亚达”集资群众代表面谈。

5月10日一早,5名市民又一次来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刑一庭副庭长李俊峰面谈。最近这几年,几乎每个月他们都要找一找李庭长。这5名市民年纪大都在五六十岁之间,因为“浩亚达”,让曾经并不熟识的他们走在了一起。与他们面临同样问题的,还有1400多名群众。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强化非法集资源头治理,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5月份组织开展以“携手筑网·同防共治”为主题的全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10日,省高院组织专题采访,大河报记者跟随前往洛阳市中院,一线探访非法集资案接待群众、庭审、提审等多个环节。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俊峰与“浩亚达”集资群众代表面谈

回顾

利用大量广告造势,4年“吸金”22亿余元

“浩亚达”3字的背后,是一起涉及资金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始作俑者已被判刑,其中,公司法人代表丁某于2017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几名公司成员被判处3~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洛阳,铺天盖地都是浩亚达的广告,电视、报纸、公交车上,“月息1%~1.5%的固定收益”吸引了不少群众的目光。

攒了大半辈子的钱,存在银行吃利息,却担心货币贬值;给子女买房需要钱、日常花费需要钱、各种朋友喜事需要给红包,能让“钱生钱”,何不去试试?

据李俊峰介绍,河南浩亚达公司和洛阳安得保公司成立后,并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公司法人代表丁某在该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等媒体面对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月息1%~1.5%的固定收益作为回报,利用在洛阳市区设立的涧西、涧东、西工老城、西苑等各吸储网点及在焦作设立的吸储网点,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业务。

2014年1月底,河南浩亚达公司因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被要求退出担保行业,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河南浩亚达公司的印章予以收缴,丁某又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了浩亚达(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浩亚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浩亚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继续吸收社会资金。据统计,2011年3月至2015年4月,丁某通过洛阳、焦作两地吸收公众存款21亿余元,未兑付合同本金3.6亿余元,涉及群众1400多人。在上海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未兑付4900万余元。

而公司出事前,负责人把账目进行了销毁,导致该案资金流向调查格外费劲儿。

后续

案件宣判已2年,集资群众急盼追偿每月约见法官

2017年4月,浩亚达案宣判,集资群众拍手称赞的同时,更加关心的问题是,我的钱能不能拿回来?

“从我接手这个案子开始,几乎每一个月,集资群众代表就要来一趟法院。”李俊峰告诉记者,非法集资案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存在后续问题多,涉及群众多,比较复杂。群众很关心资产问题,但这些非法集资公司很多资产都不是有效资产,执行过程中逐步发现,很多表面上似乎是公司所属的资产,权属非常复杂。但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沟通,一方面缓解群众的焦虑,另一方面,法官也可以从群众那里了解更多信息。

而不断地跟各种案件相关人员约见,还有各种庭审、合议等工作,李俊峰笑言:“早上倒一杯水,有时候忙得一天都顾不上喝。”

接见完5名代表,李俊峰等3名法官又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庭审持续1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

提醒

抛弃“我是投资人”视角,及时止损

如果身边有亲戚朋友陷入非法集资后,应该怎么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员额法官赵大地建议,首先要提醒亲友抛弃“我是投资人”的视角,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越早报案,越有利于公安机关固定证据。

此外,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机关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浩亚达曾在某平台做广告截图

“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赵大地说,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因此,赵大地提醒,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检法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

追访

非法集资的6种外衣

非法集资都穿着怎样的“外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员额法官赵大地结合实际工作,向记者介绍了现实中哪些情况算非法集资。

1

民营银行?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票或吸收存款。

2

理财产品?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

境外投资?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

投资养老公寓?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5

纪念币收藏?

以毫无价值或价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的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后高额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

P2P融资?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款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链接

非法集资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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