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62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转播台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同政征字〔2019〕2号)予以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62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二小片区(三期)房屋征收决定》(同政征字〔2019〕3号)予以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转播台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62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转播台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同政征字〔2019〕2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1、东片区:东至粮食小区、西至老南寺巷、南至同心中学北围墙、北至转播台南围墙;2、西片区:东至老南寺巷(转播台西围墙)、西至西北环路、南至长征西街、北至特殊教育学校及六小南墙(水平向东延伸至转播台西墙)。

二、征收主体:同心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和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政发〔2017〕21号)执行。

五、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计划于2019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开展登记丈量,自2019年6月1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2个月(2019年6月11日至8月10日)。征收拆迁奖励时间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在调查摸底期内主动申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

六、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涉及私改营的,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10月1日以后由县城其他地方变更营业场所到本区域的不予认定)。

七、被征收人对同党发〔2015〕33号、同政发〔2017〕62号及同政发〔2017〕2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补偿,但申请评估者不再享受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本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既不同意同党发〔2015〕33号、同政发〔2017〕62号及同政发〔2017〕21号补偿标准并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又不主动申请评估补偿的,可直接进入评估程序,不再对其征收进行奖励。

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对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元月份以后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扩建、抢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且只采取以地换房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十、被征收人如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转播台片区(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政征字〔2019〕2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二小片区(三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62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二小片区(三期)房屋征收决定》(同政征字〔2019〕3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1、北片区:东至民生街、西至月雅苑A区、南至回民中学北围墙、北至公园东街;2、南片区:西、北靠月雅苑A区、东至回民中学西围墙,南至富康小区北公巷。

二、征收主体:同心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和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政发〔2017〕21号)执行。

五、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计划于2019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开展登记丈量,自2019年6月1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2个月(2019年6月11日至8月10日)。征收拆迁奖励时间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在调查摸底期内主动申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

六、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涉及私改营的,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10月1日以后由县城其他地方变更营业场所到本区域的不予认定)。

七、被征收人对同党发〔2015〕33号、同政发〔2017〕62号及同政发〔2017〕2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补偿,但申请评估者不再享受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本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既不同意同党发〔2015〕33号、同政发〔2017〕62号及同政发〔2017〕21号补偿标准并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又不主动申请评估补偿的,可直接进入评估程序,不再对其征收进行奖励。

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对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元月份以后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扩建、抢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且只采取以地换房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十、被征收人如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二小片区(三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政征字〔2019〕3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清水湾片区(四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62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清水湾片区(四期)房屋征收决定》(同政征字〔2019〕1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1、南片区:东至银水北苑、西至马宗昌家、南至北环西路、北至银水北苑北侧公巷;2、北片区:东至豫海北街,西至思源学校东侧,南至北大寺南侧公巷,北至乡巴里路。

二、征收主体:同心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和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政发〔2017〕21号)执行。

五、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计划于2019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开展登记丈量,自2019年6月1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2个月(2019年6月11日至8月10日)。征收拆迁奖励时间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在调查摸底期内主动申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

六、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涉及私改营的,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10月1日以后由县城其他地方变更营业场所到本区域的不予认定)。

七、被征收人对同党发〔2015〕33号、同政发〔2017〕62号及同政发〔2017〕2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补偿,但申请评估者不再享受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本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既不同意同党发〔2015〕33号、同政发〔2017〕62号及同政发〔2017〕21号补偿标准并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又不主动申请评估补偿的,可直接进入评估程序,不再对其征收进行奖励。

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对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元月份以后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扩建、抢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且只采取以地换房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十、被征收人如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清水湾片区(四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政征字〔2019〕1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同心党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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