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女士认为自己户籍在光荣村,是光荣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农用地及选举等村民权利,遂将光荣村村委会及核算队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7600元的征地补偿款。本案刘女士户口登记在光荣村,是光荣村村委会、核算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刘女士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本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因婚嫁外地不能享受村里征地补偿权益,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闽清的刘女士出生在闽清光荣村(化名),至今户口都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结婚后,刘女士未将户口迁出,其在夫家所在的居委会也没有享受集体福利。2015年,光荣村村委会、核算队的集体山地因政府建设需要被征用,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6年初,光荣村村委会、核算队给核算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了每人7600元的征地补偿款,但刘女士没有分得该笔征地补偿款。刘女士认为自己户籍在光荣村,是光荣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农用地及选举等村民权利,遂将光荣村村委会及核算队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7600元的征地补偿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刘女士户口登记在光荣村,是光荣村村委会、核算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刘女士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最后,法院判决光荣村村委会与核算队共同支付刘女士7600元征地补偿款。(县法院)

来源:新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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