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同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检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对P2P网贷机构开展合规检查,分别包括机构自查、自律检查和行政核查三部分,这三部分检查在时间安排上可压茬推进,交叉核验。本次合规检查将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P2P网贷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这标志着网贷行业的整改验收工作正式实质性启动,行业信心空前提振。

在此之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自身对政策的理解,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下发了规范当地网贷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但各地整改验收标准不一,监管尺度有松有紧,实质上形成了政策高地和洼地,使得P2P平台有监管套利的可能。现在全国统一了监管标准,堵住了监管套利的漏洞。为了广东省及广州市各P2P平台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最新的监管标准,有必要对网贷整治办的新标准与广东省的旧标准做一比较。

一、条目减少但重点不变

此次网贷整治办下发的《问题清单》共有6大项108条,而《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公布的广东省整改验收备案标准共有9大项150条。比较可知,网贷整治办的规定虽然条目有所减少,但监管重点没有变化,都集中在信息中介的定位、资金池、自融、刚兑、自担保、信息披露、大额标、对投资人风险提示和分级、高息利诱投资人、发售理财产品等方面的监管上。监管重点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

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

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

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

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

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

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

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二、大、小项重新归类

网贷整治办与广东省所归类的大项存在差异。详见下表。

可见,网贷整治办新标准并未采纳广东省旧标准的第一大项“公司基本情况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内容,以及第八大项“自动(受托)投资类产品审核标准”的内容。其他的内容基本保留,但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广东省旧标准中的“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归入网贷整治办新标准中的“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另外,网贷整治办与广东省所归类的一些小项也有不同。例如,广东省旧标准中的“未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归入了网贷整治办新标准中的“公司内控管理”中,该部分内容包含了客户投诉处理制度以及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信息资料和重大事项等。网贷整治办新标准中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在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方面,网贷整治办增加了“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等监管标准。

三、新旧标准的具体差别

对照网贷整治办的新标准,看看广东省的哪些标准保存了,哪些标准更改了,哪些标准新增了。对于基本保持不变的地方,就不一一指出了。主要差别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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