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23年被起诉,数罪并罚再获刑
1994年
18岁的阿辉(化名)
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次年3月被送至监狱服刑
从事养猪劳动
1995年9月的某一天
渴望自由的阿辉在监外劳动时趁机脱逃
直到2018年在动车站被抓获
已过了23年
“我平时都不敢去人群众多的地方,
不敢跟任何人谈起自己的过去,
更不敢跟别人讲自己的真名,
生活来源主要是打零工,捡废品,
提心吊胆,
但那天也不知怎么了,
我就是想去动车站亲眼看看动车长什么样。”
阿辉感到非常后悔
因为那个18岁偷盗的自己
更因为那个19岁脱逃的自己
那看似重获自由的23年
他其实从未逃出自己“心里的牢笼”
案件移送到三明永安市检察院,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提起公诉。
但问题却还没有结束......
逃了23年的阿辉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答:没有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规定,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监狱在发现阿辉脱逃的当日,就依法展开专门调查工作并采取追捕等措施,所以阿辉的脱逃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不同于1979年刑法,1995年脱逃的阿辉如何适用法律?
答:因“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
脱逃行为发生在1995年,1979年《刑法》关于脱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而1997年《刑法》关于脱逃罪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显轻于1979年《刑法》,根据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1997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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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罪跨越新旧法律,检察君会怎么做?
关于如何定罪量刑?
答:构成脱逃罪,合并此前未执行完毕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阿辉破坏司法机关监管秩序,在服刑期间趁监管松懈之际逃离监管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阿辉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原判未服余刑三年七个月又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如果当时阿辉没有脱逃,1999年也就服完刑了,那时的他大概23岁吧,未来犹可期;但1995年选择脱逃的少年,23年里躲躲藏藏,再次入狱后45岁刑满释放,这几十年的年华他也许都不曾真正拥有过自由......
文案:谢德权 郑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