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版《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条款修改引起各界高度重视。

据悉,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目标之一,就是要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但草案审议过程中,不少人大委员对修正案草案第45条第6项提出了质疑。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成片征地”遭质疑:真符合公共利益吗?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就可以征地吗?

草案第45条,规定有6项情形的征地行为是合法的,其中大多数情形委员们都没有异议,唯独第5项,让人有些不解,该项规定的具体表述如下:

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合法开展征地)。

委员们在讨论该项规定时指出,“成片开发建设”究竟怎么定义,这里说得有点模糊。建商业住宅小区算不算“成片开发”?建工业园区算不算“成片开发”?这项条文会不会被滥用?

人大委员蔡继明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依法开展征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从草案第45条第6项,我们似乎看不出公共利益体现在哪里,至少要有一个定性的说法,来明确什么样的“成片开发”,才算符合公共利益。

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成片征地”遭质疑:真符合公共利益吗?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在23日就曾对媒体表示,将“成片开发”纳入可征地的情形,是为了避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影响。对“成片开发可征地”,其实有明确限定,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用地,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征地,其他情形均是禁止的。

吴昊认为,这本身就是缩小了征地范围。因为以前很多开发商征地的模式,是在地方政府收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走“招拍挂”的程序,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就可以开建。

现在限定只有城镇用地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征地,而集体建设用地,今后要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简单地说,就是今后村集体自己可以主导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开发,不至于土地红利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瓜分。

修改建议:国务院或省级人大批准,才能征地

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初衷是好的,但大多数人大委员们还是一致认为,最好把关于“成片开发可征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免在执行的时候有被“偷换概念”的空间。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成片征地”遭质疑:真符合公共利益吗?

人大委员高友东表示,可以考虑把“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修改为“为实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大批准的开发区建设需要的”

高友东认为,这样就可以非常具体地执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国务院和省级人大说了算。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么改真的就能杜绝征地条款被滥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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