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工厂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某超市门口路段,该路段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胡某送小孩上学后可能去买菜或者购物,不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遂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早上7时49分,距离胡某上班时间早上8时较近,结合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工厂较近及胡某骑行电动车的事实,足以确认胡某是在去工厂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事实。

【送孩子上学后上班途中遇车祸,单位说不能算工伤?】事发广东韶关,某工厂女职工胡某驾驶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后返回工厂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骨折住院。出院后她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获通过。但工厂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某超市门口路段,该路段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胡某送小孩上学后可能去买菜或者购物,不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遂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早上7时49分,距离胡某上班时间早上8时较近,结合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工厂较近及胡某骑行电动车的事实,足以确认胡某是在去工厂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事实。遂驳回工厂方的诉求。(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卜瑜)

送孩子上学后上班途中遇车祸,单位说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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