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发现,互联网用户在访问“阳光宽频网”时,腾讯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腾讯电脑管家”及“QQ”软件,搜狗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搜狗浏览器”软件,共同通过弹窗等方式提示“该网站存在恶意风险”“您要访问的网站包含虚假腾讯彩票信息”“您要访问的网站被大量用户举报,发布虚假的腾讯彩票信息已为您拦截”等内容,拦截、屏蔽该网站,妨碍用户正常访问网站,并对腾讯公司“腾讯电脑管家”进行宣传、推广。网站流量及良好声誉是互联网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被告作为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和控制力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其以不正当手段打压和诋毁原告,严重贬损和降低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该网站存在恶意风险”——上网时,遇到这种提示,一般都会选择关闭,以免电脑中病毒等危险。可一家被认定为“危险网站”的运营公司,认为自己蒙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把诉腾讯、搜狗告到法院,索赔4000万元。17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运城阳光公司诉称,其是“阳光宽频网”的所有者和运营主体。被告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腾讯安全管家”“腾讯QQ”软件的下载和服务;被告搜狗公司是“搜狗浏览器”的所有者和运营主体。运城阳光公司称,与二被告均是互联网企业,提供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具有竞争关系。二被告是知名互联网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和控制力。

原告发现,互联网用户在访问“阳光宽频网”时,腾讯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腾讯电脑管家”及“QQ”软件,搜狗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搜狗浏览器”软件,共同通过弹窗等方式提示“该网站存在恶意风险”“您要访问的网站包含虚假腾讯彩票信息”“您要访问的网站被大量用户举报,发布虚假的腾讯彩票信息已为您拦截”等内容,拦截、屏蔽该网站,妨碍用户正常访问网站,并对腾讯公司“腾讯电脑管家”进行宣传、推广。

运城阳光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和搜狗公司以“阳光宽频网”是危险网站,包含虚假信息、欺诈风险,被大量用户举报等为由,对该网站进行屏蔽和拦截,诋毁其商誉。同时借助广大用户的畏惧疑惑心理和由此产生的对安全软件保护电脑的需求,趁虚而入,借机推荐用户安装腾讯公司的安全软件,以不正当手段分流了原告公司网站流量,进而增加了二被告的用户数量。网站流量及良好声誉是互联网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被告作为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和控制力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其以不正当手段打压和诋毁原告,严重贬损和降低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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