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548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12秒。

张小美是县城人,在2016年6月的时候经别人介绍,她和在一个有限公司工作的王大宝认识了,很快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就在2018年2月,王大宝要求与张小美结婚,但是张小美在和王大宝的接触过程中感觉王大宝不太符合自己的心意,便有意退婚,但是却遭到了王大宝以及家人的拒绝。

张小美和王大宝两家定于2018年5月1日二人结婚,张小美见无路可退,便于2018年4月逃婚到了外地,从此便与家中失去联系了。王大宝家见张小美决意退婚,只好同意了,但是要求张小美家退还彩礼15000元。

张小美的父亲称彩礼被女儿带走,无钱可退还,若是王大宝要求退钱要等女儿回来后再说。王大宝无奈之下,于同年6月将张小美以及她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法庭审理认为,张小美在和王大宝恋爱期间是与家人共同生活,并且订婚的彩礼都是由张小美的父母主持收受,当张小美和王大宝不能结婚的时候,张小美理应无条件地退回所收的彩礼。

但是由于张小美下落不明,王大宝无法向张小美进行追要,作为共同生活、特别是主持收受彩礼的张小美的父亲有责任和义务代替女儿偿还,至于张小美是否真的将彩礼带走与王大宝无关。法庭依法判决张小美及其父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大宝的彩礼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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