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宝山法院认为,受理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在指定期限内,共有李某、周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某公司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对李某、周某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债权进行了认可,对某公司的债权不予认可,某公司未提出异议。据此,法院裁定:认可李某、周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并终结上海某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

案件聚焦:破产清算的N种结局里,或许这一种是最优的

编者按

沪上一经营金属材料生意的民营企业欠债超过千万元,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上海宝山法院受理该起破产清算案后发现,公司虽已停止营业,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有继续经营的强烈决心和巨大潜力,并愿意由个人共同归还债务。

公司还有被“救活”的可能性!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协商,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案件以破产程序终结的方式结案。

这是上海宝山法院自2012年受理破产清算案件以来,第一起以破产庭外和解结案的破产类案件,对促进民营企业重生、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介绍

被申请破产企业:上海某贸易公司

2017年3月,上海宝山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李某对上海某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6月,上海宝山法院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贸易公司的管理人。同年7月5日,法院发出公告,通知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可于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确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

在指定期限内,共有四户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其中李某、周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三户申报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9月2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管理人所作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2018年6月2日,李某与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签订《和解协议》。2018年7月2日,周某与贸易公司及许某签订《和解协议》。2018年8月14日,李某、周某及贸易公司均再次对上述《和解协议》进行认可,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2018年8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债权获得清偿。

2018年8月14日,贸易公司以其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其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法院审判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受理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在指定期限内,共有李某、周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某公司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对李某、周某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债权进行了认可,对某公司的债权不予认可,某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结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及现有材料,可认定贸易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为李某、周某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审理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债权已清偿完毕。现李某、周某分别与贸易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应予认可。至此,贸易公司的已知债务均已解决,且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由各方进行了确认并履行完毕,经贸易公司申请,本案破产程序应当终结。

据此,法院裁定:认可李某、周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并终结上海某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

法院提示

本案是上海宝山法院自12年受理破产清算案件以来,第一例以确认庭外和解协议方式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该案为涉及民营企业的破产案件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并且对保护民营企业利益、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 一是专业高效,有效树立法院权威。破产案件因程序复杂、涉及公告且事项繁多,审理过程往往历经数年。

为了提高效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破产受理前的听证会,还是受理后的公告、确定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都依法快速高效及时完成,极大地提升了办案效率。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较为精准,充分展现出了良好的专业素养,有效树立了司法权威,取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大力配合,为案件处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二是综合衡量,谋求最优工作方案。上海宝山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确认公司债权总额为1000余万元,而该公司名下无可快速变现的财产。

合议庭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发展迅速,本次陷入债务危机系扩张过快、同期签订合同过多,致使公司资金链断裂。沟通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仍有继续经营的强烈决心和巨大潜力,并愿意由个人共同归还债务,如继续经营,公司局面有好转可能。而与此同时,债权人多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识多年,对其经营能力与经济状况有着一定的了解和信心,且担心破产清算后无法兑现债权,故本案具备和解基础。

在综合分析各种方案后,合议庭内部形成共识,破产清算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均非最佳选择,而双方如达成和解则很可能逆转局势,达到对各方权益的最优保护,故促成各方和解应系本案的最优方案。

◆ 三是加强引导,最终破解破产困局。在形成方案对比判断后,合议庭即多次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联系,了解破产企业的动向和状况,摸清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心理倾向,详述破产清算的程序、方案选择及法律后果。

为解决债权人的担心,合议庭传达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愿意加入公司债务的意愿,多次召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法定代表人加入公司债务,个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合议庭出具裁定书,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持续近两年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该案的庭外和解成功,真正发挥了破产制度盘活挽救濒危企业的作用,切实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责任编辑 | 邱悦、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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