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看,主要明确了申领者主动申报的责任,一般的体检流程,不过是查查视力、听力等基本情况,对于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只能靠申领者的自觉。开车出了特大事故,造成了3死7伤的惨烈后果,如果是一般人,涉嫌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犯罪,应该没有什么争议,问题是,肇事司机刘某楠很可能是一个癫痫病人,也就是患有医学上的慢性反复发作性短暂脑功能失调综合征。

文 | 欧阳晨雨

又是一起惨不忍睹的重大车祸。

5月16日晚,一辆小车沿着深圳市南山大道从北往南行驶至登良路口时,突然失控,撞向过街行人,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处置。这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伤者7人全部被送往医院救治,23岁的肇事司机刘某楠被控制。

经过调查处理,清晨5点多,@深圳交警在微博发布消息:经对刘某楠血检尿检,排除其酒驾毒驾。经审讯,刘某楠交代,事发时系疾病突发致车辆失控。警方已依法调查其2018年以来在深圳、沈阳等地多家医院治疗边缘叶脑炎、癫痫病的就诊记录。目前,刘某楠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相关情况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深圳3死7伤车祸 “癫痫患者不得开车”岂能成空话

深圳3死7伤车祸 “癫痫患者不得开车”岂能成空话

(车祸现场)

开车出了特大事故,造成了3死7伤的惨烈后果,如果是一般人,涉嫌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犯罪,应该没有什么争议,问题是,肇事司机刘某楠很可能是一个癫痫病人,也就是患有医学上的慢性反复发作性短暂脑功能失调综合征。

从刑事理论看,一个此类疾病发作的人,事发过程处于无意识状态,是认识和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的,即便是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过,是否应当追究刑责,关键还得看,刘某楠对自己的病事前知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刘某楠的发病并导致车祸,就属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知晓自己的病情,对于车祸的发生,就存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理应被追究刑责。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明知自己有病却照常开车并造成车祸的情况,法院多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年江苏无锡发生过类似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在驾车时癫痫发作,撞倒多名行人,致5人死亡,因王某属于明知病情范围,最终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翻看此案的报道,如果刘某楠2018年以来在深圳、沈阳等地多家医院治疗边缘叶脑炎、癫痫病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更能证明刘某楠并非一个无辜的肇事者。基于现场查实物证及掌握的情况,警方对存在重大嫌疑的刘某楠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非无据可依。

深圳3死7伤车祸 “癫痫患者不得开车”岂能成空话

类似癫痫发作导致车祸的情况,近年来并不鲜见。其实,现行法律早就有所“提防”,明确特定疾病不能考取驾照、上路开车等。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情形,“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为什么在现实中,一些人明明身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却还能申领驾照、照常开车,开车途中突然犯病,导致多人死伤的惨祸?一方面,固然与本人明知故犯、过于自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立法的不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不可分割。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看,主要明确了申领者主动申报的责任,一般的体检流程,不过是查查视力、听力等基本情况,对于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只能靠申领者的自觉。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但在现实中,这样的“严格”规定却有“名存实亡”之虞。在一些地方,法律规定的审验程序变成了“走过场”,并没有明确体检程序,审验人按期带身份证、交照片换证即可,即便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也能顺利通关。如此“验而不查”“查而不绝”,也就为“马路杀手”的出现,埋下了不幸的伏笔。

每一起重大车祸的发生,都是一幕血肉横飞、骨肉分离的人间惨剧。对于发生在深圳的这起“疑似癫痫发作致车祸3死”案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调查,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让责任人员依法承担应有的惩罚。不仅如此,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也应作出相应调整,针对身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情况,就驾驶证件的申领、审验作出更严格、更具体的规范,通过大数据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将“马路杀手”提前剔除司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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