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799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46秒。

2008年3月1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2008年4月14日,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女儿由被告抚育,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育费1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手机一只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都归被告所有(已分割)。

随后,法院即将正式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由原告、被告签收。此后,原告、被告分别与他人再婚。从2009年起,林女向法院申请执行抚育费,但是未谈到两间房屋的执行问题。

2013年4月,两间房屋因为城市的改造被拆迁,拆迁安置补偿款3万余元由刘难取得。林㚢知悉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刘难在离婚诉讼中,明确两间房屋归自己所有,所以要求判决刘难返还该拆迁款。

刘难辩称,法院的调解书并未明确两间房屋归林㚢所有,因此,其有权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请求驳回林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在法院调解时,刘难列出了“家庭财产”清单,而且也明确表示除了手机以外的其他财产都归林㚢所有,此由法院笔录证明,因此,原调解书上第三项“其余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已分割)显然包括了两间房屋,如果脱离了调解笔录的内容以及刘难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机械地从文字上进行理解,显然会影响诉讼程序的安定,损害业已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由于该调解书中确实未有“其余财产”的详细内容,因此,这份调解书在文字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这属于其他裁定需要解决的事项,而无需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据此,法院首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先行裁定对上述调解书在文字表述方面的瑕疵进行更正。在更正裁定作出以后,则应当对林㚢要求刘难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案进行审理,并依法支持林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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