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木须虫

别让防身份证冒用变公民独斗

5月19日看《新京报》,读到一则让人恐惧而深思的报道。34岁的韩晓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一名教师,老家在山东。今年1月10日,准备回家过年的他,突然发现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查询后得知名下多出了一家公司,且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列为拒不执行偿还1800万元欠款的“老赖”。

目前,冒名者已被济南警方行政拘留5日。韩晓强表示,此事对其工作教学、生活均产生了影响。有律师表示,法院应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同时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消除此事对韩晓强的影响。

别让防身份证冒用变公民独斗

身份证是人的身份凭证,它的使用与公民权利的息息相关,如购票、手机办卡、银行开户、贷款以及公司注册等都离不开使用身份证,这些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财产、金融信用等诸多的权利。公民因为身份证丢失、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甚至用以违法犯罪的现象并不鲜见,如被冒用贷款、担保、办手机卡、办信用卡等等,而近些年,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被老赖”的现象,也呈现多发、频发,屡有报道,给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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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每每如此,似乎都沦为了被冒用者一个人的战斗,面对被损害的权益,要想消除影响,维护权利,显得特别艰难,既涉及到公安、工商、法院多个部门,还面临着复杂而冗长的程序,耗时费力只能中止侵害,而主张侵权的损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这些对于个人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任务。

与维权纠错成本太高相比,冒用的侵权成本太低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比如个案冒用者仅仅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如此对冒用者与其说是处罚,倒不如说是鼓励。

别让防身份证冒用变公民独斗

事实上,从冒用身份证情况看来,已经不只是影响公共管理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贷款、注册公司、办信用卡,与个人经济权利直接相关,客观上就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其危害是可以确切预见的。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别让防身份证冒用变公民独斗

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实现冒用身份证行为入罪入刑,只有冒用身份成为其它违法犯罪的手段,才具备“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条件。显然这不是针对公民权利保护最好的兜底设计,防身份证冒用司法刑罚的栅栏还需加高加密。

当然,仅仅是让身份证不敢被冒用是不够的,让其不能冒用始终是关键。冒用除证件本身的问题之外,更重要的则是“人证合一”查验的漏洞,如果不堵塞这个漏洞,持他人有效身份证蒙混使用的现象仍然不免发生。

别让防身份证冒用变公民独斗

一方面应当加快公民身份证管理信息在公共管理领域联通共享,堵住丢失身份证被冒用的途径;另一方面应当建立身份证应用的权利保护程序与机制,如使用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工商登记、结婚、办卡等,除了本人签字之外,可以通过手机号等方式及时通知,让公民个人有知情权,甚至是通过系统校核审验码加以保护,实现人、证与权利行使“三合一”的保护,推动冒用防范的前置。

此外,也要完善法规,强化涉及公民身份证应用相关机构的查验责任,对未尽到查验义务的导致冒用,承担必要的纠错和赔偿责任,倒逼保护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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