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考试作弊、组织替考等行为屡屡曝光,为达到应有的威慑效果,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旨在规范考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构建诚信社会,对净化考试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在2018年高考即将来临之际,5月24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一大学校园内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替考舞弊案。一方面希望通过案例,告诫学子们什么能为,什么不能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正确面对考试。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庭审直播告诫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家长们,不要因为自己错误的人生态度、关爱方式,害人、害己、害孩子。

2017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西安某美术培训学校担任副校长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向本校三名学生欧某某、谢某某、石某某的家长承诺帮助三名学生以高分通过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分别收取三名家长14.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后郭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西安某美术培训学校老师龚某某、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师陆某某、学生邱某某,代替上述三名学生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于同年12月8日晚上将三名学生的准考证、身份证交给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次日下午,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在考点替考过程中被考务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至现场将三人抓获,并在龚某某的带领下将郭某某抓获。

庭审中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庭审,还启用了“智慧公诉”方式,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使用多媒体示证,生动、形象、直观地展示电子卷宗的原始证据内容,最大限度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大大提高公诉人出庭实效及旁听效果。最终郭某某获刑一年三个月罚金8万元,其余三人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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