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秦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案情介绍:原告秦波诉被告马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被告马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波人民币30785元。

案情介绍:原告秦波诉被告马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被告马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波人民币30785元。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秦波负担32元,被告马凯负担6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马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秦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曝光!城郊乡石楼村马凯,3万余元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马凯

性别:男

年龄:30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9****0517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乡石楼村人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2482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78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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