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廊坊村里换届选举,这些行为将被取消资格!

廊坊在线

大事小事,给你知道。关注廊坊,关心自己。

廊坊市是河北省直辖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河北省中部偏东,地处北京、天津两大直辖市之间,被誉为"京津走廊上的明珠"。辖广阳、安次两个区,大厂、香河、永清、固安、文安、大城六个县和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三河、霸州两个县级市。 廊坊市历史悠久,早在6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此聚居。4000多年前"黄帝制天下以立万国,始经"安墟","安墟"即在现安次区附近。 廊坊素有"京津走廊、黄金地带"之称。市区距北京天安门广场40公里,距天津中心区60公里,距首都和天津两大机场70公里,距天津港100公里,且紧邻规划中的北京新机场。7条高速公路,5条铁路干线穿越境内,10条国家和20条省级公路纵横交错,是中国铁路、公路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 1900年廊坊发展经历了3个重要阶段。 第一次是1898年京山铁路(北京-山海关)在廊坊设站,成为近代廊坊发展的开端。随着京山铁轨的延伸,客商开始云集,人口与日俱增。短短几年,廊坊从一个不知名的小村落,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小镇,并随着义和团"廊坊大捷"蜚声国内。到1937年"七七事变"前夕,廊坊城区面积0.4平方公里,人口近4千,已建有"三角地"、东南西北四条主街及东小街、南小街。 第二次是1951年,安次县设廊坊镇,原安次县城被永定河洪水淹没,县治迁往廊坊镇,廊坊成为县级行政中心。1948年12月13日廊坊解放,当时城区面积仅0.5平方公里,人口仅5000人;共8条街道(4条主街与4条背街),全部为土路,且较狭窄,全长不足3000米。城区仅有房屋3000余间,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1949年初廊坊设镇,隶属安次县。1950年安次县政府迁驻廊坊。1958年全国农村以社代乡,廊坊镇遂并入廊坊公社。1965年又重新恢复廊坊镇建制。1969年天津地区革命委员会迁址廊坊。 第三次是1973年,天津地区行政公署由天津市迁往廊坊镇(最初天津地区行政公署驻杨柳青镇的石家大院,现为杨柳青博物馆,后公署迁天津市),廊坊由此成为地级行政中心;1981年廊坊镇升为县级廊坊市,从此廊坊真正成为城市;198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廊坊地区改为省辖地级市,原廊坊市改为安次区。

河北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中的贿选行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上述组织和机构领导班子选举或推选中,有选举权的人统称选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贿选,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社区)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实物或利用微信、支付宝发送红包等手段进行拉票的;

(二)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四)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五)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六)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七)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八)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九)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第四条 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竞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贿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选举人、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三)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以换届选举日前六个月到换届选举结束为止;

(四)竞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客观上实施了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不论竞选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贿选行为。

第五条  加强对党员群众严肃换届纪律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挂图、法制讲座等形式,深入宣传村级组织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让换届纪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贿选的危害及后果,引导选举人珍惜自身民主权利,自觉抵制贿选。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与候选人进行谈心谈话,告知选举纪律,明确违纪责任,规范参选行为。运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引导竞选人依法依规参与竞职。

第七条  全面推行竞职承诺制度,候选人应当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签订承诺书,并采取广播、张贴、印发到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八条  搭建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机构可统一组织候选人在党员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上进行竞职演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全体村(居)民。竞职演说也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进行,竞职材料和承诺内容 要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并公开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秘密写票制度,设立秘密写票处,保障选举人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可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减少并规范委托投票行为,严格执行无委托书不能投票和单个人接受委托数不得超过两个的规定。严格代写员选派条件,防止违背选举人意志代写选票。严禁对选票做记号或私自拍照,禁止任何人通过各种手段掌握选举人的划写选票情况。

第十条  实行候选人现场回避制度,选举当日,候选人应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到选举现场影响选举人自主投票。

第十一条  实施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机构推选、候选人产生、公开竞职、投票选举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反映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反映贿选问题来信来访查核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办结时间,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调查核实村级组织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密切配合,保证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查核处理。

第十四条  对查核属实的贿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投票选举前查实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第十五条  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比照本人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明确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工作责任。县(市、区)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信访、公安、监察、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具体工作职责。对本地区贿选等村级组织换届不正之风严重,党员和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贿选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