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6.7”交通事故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覃胜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7日,覃胜敏驾驶重型仓式货车沿来宾市兴宾区桂中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桂中大道与华侨大道交叉路口时,覃胜敏驾驶车辆突然变道往来宾市四桥方向,他在向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卓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卓某及其妻子韦某被重型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卓某之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胜敏拨打了11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覃胜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胜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胜敏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覃胜敏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胜敏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调查,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覃胜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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