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卫南 对此发表了深深的担忧,觉得这种结果是 " 贵族的胜利 ",持有 H 股的 50 万以上投资者获得了实际上大头的好处,不少球友热议,评论区里很多不恰当的喷子,在此科普一下分红的那些税收政策,老股民就别看了,你们都懂。

1. 送 2 是按 1 元送还是按市价送?

我国 A 股股票统一面值 1 元,送股是按照 1 元送,元兄说的 " 大家说的赔钱的现象指的是 ----(2+0.3)*20%=0.46 元 " 是正确的,计税依据就是 2+0.3 元。

2. 持有不同时间的个税税率

这个规定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执行。

3. 转增股一定免个税

转增股本不是都免个税!!!

转增股本免征个税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 1997 ] 198 号 :"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但是很多人只看到国税发〔1997〕198 号文件而没看到国税函〔1998〕289 号文件,由此造成错误的理解,片面的认为个人取得的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 1998 ] 289 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发 [ 1997 ] 198 号)中所表述的 " 资本公积金 "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民生银行在 4 月 11 日的公告里所以明确指出," 拟 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转增股本,每 10 股 转增 2 股。" 表明了俺这个是响当当的免税的,不是擦边球。

4. 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归纳

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适用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你们所说的持股一个月内 20%,不满一年 10%,满一年免)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 5 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插个题外话,如果球友里有非上市公司股东,要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切记是不可以享受这个免税政策的(就算满足溢价条件,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争议很大,税收风险相当大)。在你们的会计向你们提供股改方案时,一定慎重考虑税收问题,不然税务稽查找上门来,损失就大了。作为投资者,我们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

好了,祝各位球友分红愉快,还有其他税收理论或者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咨询,不局限于股票。

$ 民生银行 ( SH600016 ) $$ 上证指数 ( SH000001 ) $$ 民生银行 ( 01988 ) $

@世界尽頭@空空如吾@一张黑纸@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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