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4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红山区东城棚户区改造(农资家园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产权调换相关政策。非住宅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小编摘录出其中对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希望对于大家有所帮助。

一、货币补偿

1.有证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有证房屋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未经批准在一层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建成的附属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住宅楼的配套小棚按每个1万元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标准低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3.未建部分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

4.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形成的附属物参照执行。

二、产权调换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调换。均互相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三、装修装饰补偿

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

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2.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1年,最终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多退少补。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均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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