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信用卡已成为一种普及的消费方式,正常使用给生活带来便捷。然而,有极少数人信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刷卡消费不节制和恶意透支,当透支金额超出自己偿还能力时,就开始逾期拖欠,甚至玩“失踪”躲避银行的催缴,成为经济犯罪中的突出问题。

近日,弋阳县公安局经工作发现,网上逃犯叶某仔在县城出现活动迹象。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与天网监控中心密切协作、高效联动、合成作战,于4月4日13时许,在县城胜利路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叶某仔成功抓获。

原来,2016年12月12日,弋阳县公安局接到中国建设银行弋阳支行工作人员报案称,葛溪乡男子叶某仔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到了还款日期,叶某仔一直不还款,并逾期多次。

接警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迅速开展工作并扎实取证。经查,2014年4月份,叶某仔到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5万元的信用卡。办好信用卡后,叶某仔持卡肆意消费,到2016年12月12日,叶某仔信用卡已逾期8期,欠银行本息及滞纳金2万余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其还款,但叶某仔不当回事,发展到后来,其不但不还款,还将手机号码换掉,玩起了“失踪”。 2016年12月14日,县公安局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叶某仔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

目前,叶某仔(男,42岁,弋阳县葛溪乡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仍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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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来源:中国江西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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