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原告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无需承担全部举证责任。除非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且不论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强制活动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协议书等文件系由人民政府发布或签署,人民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如果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背景下,任何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民事主体实施违法强制拆除将可能涉嫌民事侵权甚至犯罪。

行政机关不下书面决定直接拆房,人民法院能否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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